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场监管局、龙泉市消保委组织维权义工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对该市预付费式消费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在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35.5%的消费者表示经常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37.6%的消费者表示预付式消费卡(券)的使用率一般,26.9%的消费者表示很少使用预付式消费卡(券)。 从调查结果看,30.6%的消费者对这种消费方式持满意态度,40.8%的消费者认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占28.6%。消费者选择消费预付式消费的原因也不尽相同,44.5%的消费者是因为店家有让利或优惠,29%的消费者是因为携带方便,26.5%的消费者是因为结算快捷。 调查还表明,消费者对超市卡、加油卡等满意度较高,对美容美发、健身等预付式消费意见较大。对预付式消费卡(券)消费不满意时,25%的消费者表示怕麻烦、算了,33.5%的消费者表示会和商家协商解决,10%的消费者表示会找媒体曝光,28.5%的消费者表示会找消保委投诉,3%的消费者会通过司法行径维权。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携款逃逸追偿难。商家发行消费卡时以非常优惠的条件吸引消费者办卡,其后由于部分经营者经营不善,缺乏诚信经营,以停业关门等方式“玩失踪”,既不告知消费者,也不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更有甚者,以办理消费卡为名借机诈骗,携款外逃。例如,2022年1月份,龙泉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称其在龙泉某儿童摄影楼办理了儿童摄影套餐,可以拍摄3次照片,价格为1500元,拍过1次照片,而且拍好的照片也没有拿回来。近日发现该摄影楼已经关门了,要求店家退款或者继续提供摄影服务,而该店家表示影楼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倒闭,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消费者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虚假承诺兑现难。商家通常以高额折扣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办卡后,才发现服务不按办卡时的承诺兑现,有的服务质量变差,有的随意涨价,而消费者提出退卡时,商家却予以拒绝。 隐私泄密受干扰。商家泄漏信息,导致个人隐私大公开。调查过程中,45%的消费者反映,自从办理了某商店的预付卡后,会经常接到其他经营者打来的推销电话,严重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霸王条款设定多。预付式消费卡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比较多,如“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今年2月,龙泉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金女士投诉,称其在某美容中心办理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会员卡,期间正常消费两次,在春节期间前往该店消费时,却被告知过年期间不能使用会员卡消费,须支付现金,而在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会员卡使用限制。 发生纠纷调解难。由于很多消费者在办卡时没有和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和商家达成口头协议,甚至没有收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往往因缺少相应的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碰上商家恶意携款潜逃,消费者更是维权无门。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对预付卡的消费支付方式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其是在预付卡消费方式兴起之前制定的,以此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略显“力不从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消费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使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的根本所在。 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备。预付式消费最大的特点是“先付款、后消费”是典型的信用消费。但目前我国缺乏相关法规对预付消费进行规范,消费卡的发售没有资质规定,完全由商家自主操作,一些经济实力差、经营惨淡的经营业主如小美发店、小超市、小健身馆等随意发放消费卡的情况大量存在。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卡时对商家的信息了解非常有限,尤其是对经营者的资格、信誉度、服务品质、经营状况几乎一无所知。大多数消费者仅凭服务场所的装潢情况、字号名称、规模大小、广告宣传等表面现象来判断经营者的实力和服务质量,对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没有详细了解,购卡时又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甚至没有发票等凭证。 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预付费式消费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发卡单位的主体资质、资本金要求、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发卡金额、单张面值限额、收费方法、退卡规定等进行详细的规范,全面建立预付式消费卡的登记、申报、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市场监管、经商、公安部门联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监管,审查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加大责任区监管巡查力度,推动建立预付消费格式合同审查制度,拓宽预付式消费维权路径。 加快诚信体制建立。建立企业经营者信用档案,不定期公布经营者个人信用信息,加强对经营者诚信信息的管理,并将其作为是否可以发售消费卡准入的依据,建立“黑名单”披露制度。 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定期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认真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