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7月1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明码标价等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提醒告诫书要求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销售的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同一品牌或种类的商品因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