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 王文郁)2月下旬,辽宁省沈阳市室外最高气温已升至10℃左右。该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的农户周先生家种了200多亩地,主要品种是水稻、玉米和花生。一年之季在于春,每年4月底到5月初都将进入一年中最为繁忙的春耕时节。时下天气转暖,想提早整地备耕的周先生看着自家院子里的新购装载机却犯了难。日前,他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说,关于这台“浑身是病”的装载机纠纷若不能尽快解决,将直接影响他今年的农业生产。 配置与订购预期不符 2月17日,周先生逐一指着装载机的不同部位,向记者介绍这头“病铁牛”身上的问题,并讲述了他前前后后几个月的购车经历。 据周先生介绍,2022年四五月间,他在快手平台刷到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的莱州鲁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峰重工”)售卖装载机的短视频,关注了“鲁峰重工”主播后,加了主播的微信。2022年11月19日,周先生通过微信向主播转账2800元,订购了958型加长臂款装载机,又于2023年2月3日通过微信向该主播支付了4.36万元尾款。 2023年2月5日,标称产品型号为ZL958、发动机号为2210011、出厂编号为10030681的鲁峰牌装载机运至沈阳,周先生支付运费3700元。前后支付的购货款和运费总计5.01万元。 周先生说,刚开始用时,想着有点“小毛病”修修就行,可现在发现都是“老大难”问题。首先,装载机的发动机不是当初购买时所要的潍坊华杰或潍莱牌,实际配装的是标称“YANGNEI”的品牌,有漏油点,存在自燃安全隐患;油管连接处有的地方渗油。 其次,装载机S臂和车身重量、轮胎、油管等也与订购不符。周先生请人检测发现装载机的电瓶寿命已到报废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水面,周先生与“鲁峰重工”主播取得联系,对方提供了一个售后人员的联系方式,但该售后人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周先生遇到的这些问题。因装载机多处有漏油点,周先生现在根本不敢使用,遂提出退货。 记者在现场采访周先生时,拨通了“鲁峰重工”主播的电话,但对方未接听。 周先生说,订购装载机时,约定的保修期为1年,可产品附带的《装载机合格证》中,保修卡上注明的是“三个月”,而且柴油机的型号、编号、产地等处为空白。周先生想找“鲁峰重工”全款退车并由其承担运费和相关维修费用,但未果。 装载机“病理”争执不断 2月23日,莱州鲁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曲彬告诉记者,装载机的电瓶厂跟客户视频沟通后了解到,客户充电方式与电瓶不相符,这可能导致充电器显示虚电。“厂家提出可以更换电瓶,客户同意,但客户后期就不联系我们了。”曲彬说。 曲彬表示:“至于装载机重量,之前跟客户说过,4.8吨是灌满配重后达到的重量,而不是空配重情况下达到的重量,客户认同。当后期出现客户所说的质量问题时,客户又说厂家当时答应他换成75公分高、价值2.5万元左右的纯钢铁配重,目前国内没有这个规格和产品。” “轮胎在订车时已经确定配置为高耐磨轮胎,后期客户说他当时要的是钢丝轮胎,4条轮胎的总价值上,两种轮胎会相差4500元。油管方面情况也类似。”曲彬说,“我们行业最粗的油管尺寸为2.4公分。客户说当时定的是3.6公分粗的油管,目前行业内除进口装载机有这个尺寸,国内没有生产。至于保修卡,我们之前确实是质保三个月的,但现在批量打印的‘三包’卡都是一年的,之前的保修卡没有销毁。可能由于员工疏忽致使保修卡错拿错放,对此我们会负责到质保内的最后一天,承诺的事情我们会全盘负责。” 针对油箱等漏油情况,“鲁峰重工”同意客户自己去维修,实报实销不高于市场价格一倍的维修费,但现在客户告知维修费要350元,高于市场价格3.5倍。“在发动机问题上,客户订车后的第二天,我们更换了发动机供货商,换后发动机的进货价格、马力等各个数据与之前一样,电话跟客户沟通过这个情况,客户表示同意。”曲彬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因该车是工程车,不是生活消费用品,解决纠纷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月27日,针对曲彬的解释,周先生表示,“我定制的装载机重量是4.9吨,实际装载机重量是4.33吨,和我要的相差了0.57吨”,自己未被告知装载机重量是灌满配重后的。“电瓶厂家让我找生产厂家,我联系曲彬,曲彬说会管,但后来没结果;关于轮胎的问题,装载机要出厂时,我更改为了平花钢丝轮胎,有语音为证;保修方面,没有发票、说明书、车辆铭牌;油箱漏油的维修价格,我告诉了对方所需费用,他同意后我才维的修。”周先生说,至于发动机的问题,他没同意更换过。另外,周先生认为他们这个不是工程装载机,是农业装载机。 3月1日,曲彬告诉记者,对于周先生提出的退装载机一事,因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所以不能退。不过双方可以协商适当给消费者补给。对于这个答复,周先生不同意,坚持要退装载机。 •专家观点 纠纷可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月24日,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立瀚表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该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周先生购买的装载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起纠纷中,如果装载机非消费者订做,且未约定退货期,则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转载机是消费者订做,则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若购买的装载机约定了退货期,那么在退货期内可依法退货,退货时间过期后,如果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 针对与消费者预期配置不符方面,如装载机重量的纠纷,毕立瀚表示,周先生购买的装载机需要有产品说明书,对装载机的装备质量进行记载说明,产品本身也应当有铭牌进行标示,具体配置应以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为准。 2月24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同时,在此纠纷中,周先生还拥有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