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为规范“双11” “双12”“年货节”等活动期间价格行为,营造诚信和谐消费环境,防范和减少价格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25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要求线上线下各相关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实施虚假折价、低价诱骗等价格欺诈行为。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区各相关经营者, 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主动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局还对折价、赠送物品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比较行为中,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应真实有依据,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对于赠送物品或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当前销售价格。 经营者不得实施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相关经营者自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巡查检查和舆情监测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从重处罚,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