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朱广博 记者顾艳伟)7月30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调解成功一起因奶粉中发现异物引发的消费纠纷。 6月22日,消费者张先生(化名)在灵山县旧州镇新兴街23号小精灵奶粉店以1380元的促销价购买了6罐奶粉,并获赠一包纸尿裤。但开启第二罐奶粉时,张先生发现奶粉内存在明显的棕色块状异物,他随即联系商家要求处理。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要求其必须退还获赠的纸尿裤,否则将扣减相应费用。然而,纸尿裤已被拆封使用,无法退还。张先生认为,作为赠品的纸尿裤不应在退款时额外扣费,遂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接到投诉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旧州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联系张先生,核查了其购买奶粉的凭证,并详细了解发现奶粉有异物的具体情况。同时,工作人员也对涉诉奶粉店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进货记录等。但经调查,无法确认该棕色块状异物的具体来源。 7月11日,旧州市场监管所组织消费者张先生与商家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商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首负责任,即在无法完全排除产品自身问题,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合理疑虑时,经营者须先行担责。同时,工作人员也向张先生说明,在无法确定商户为主要过错方的情况下,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赠品价款或协商解决。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先生保留已拆封使用的纸尿裤赠品,对于购买的6罐奶粉,其中第一罐已食用完毕,按该奶粉原价扣除368元,剩余4罐未开封奶粉及发现异物的第二罐奶粉均作退货处理,由商家退还张先生10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