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天城某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在项目三四幢一层现场发现由浙江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陶瓷立柱盆400套、坐便器400套(均未拆封),两款产品外观明显处均印有“svvell”字样,经上海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判断,系涉嫌侵犯四维“sw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swell”变“svvell”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当事人受天城某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承建方口头委托,为该安置房工程项目提供项目所需的卫生洁具,包含立柱盆、坐便器、不锈钢水槽及配套五金,主材品牌要求为“四维”“东鹏”“恒洁”“惠达”之一。当事人接受委托后,为压缩成本,扩大利润,通过杭州钱塘新区某五金经营部,以80000元的价格订购了一批陶瓷立柱盆和坐便器,又通过杭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了一份“立柱盆108元/套、坐便器258元/套”的采购合同。同时,以“四维”品牌的名义按立柱盆195元/套、坐便器485元/套的价格报价。该批洁具运抵项目现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批涉案产品,截至查获当日,双方还未签订正式供销合同,产品实际未完成交付。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经营额,按照已查清的实际交易金额计算,即80000元。 第26160475号“swell”注册商标系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以“swell”品牌的名义销售的400套陶瓷立柱盆和坐便器,表面明显处均标有“svvell”商标标识,与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swell”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混淆,同时上海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涉案产品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被罚80000元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未查到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记录),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同时主动重新向品牌方购入安置房工程项目所需的卫生洁具,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陶瓷立柱盆400套、坐便器400套,罚款80000元。 对于当事人的实际供货商杭州钱塘新区某五金经营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办案人员已将线索通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链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经营者要加强对商标的识别,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留存好进货发票、购货合同、进销清单、供货单位证明等证据,并通过进货价格、进货渠道、涉及商标知名度等方面强化综合考量,落实好商标审查义务,自觉杜绝销售侵权商品。为他人代工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委托人商标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留存好相关委托人信息档案,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