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10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国务院9月11日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业内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通知》是“新国十条”下发后出台的首个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行业的发力重点,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务管理需求。 首次界定商保年金概念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保险“新国十条”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保年金。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此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释称,商保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科学界定商保年金的内涵和外延。 作为“新国十条”的一项配套政策,《通知》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保险公司此前涉及养老第三支柱的产品有很多,例如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等,这些产品在税收、流动性、收益、风险、保险保障等各维度都有所不同,已经逐渐构成了特色各异的保险业养老产品矩阵,形成了有效的差异化互补。”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以商保年金对上述这些产品进行统称,是金融监管部门引导保险业打造名称响亮、广为人知、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的一个举措,通过与养老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对标,力争让商保年金成为养老第三支柱的主力军。 为何要界定商保年金概念?济安金信养老金研究中心主任闫化海告诉记者,2023年1月1日起,监管部门决定在10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不过,相关试点产品虽然名为保险,但其底层资产以权益类居多,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比如到底这些产品算表内业务还是表外业务。此次统一以商保年金命名,就是要丰富产品线,通过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加快补齐第三支柱短板 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障需求的上升,商保年金产品快速发展,个人养老金保险、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等产品快速扩容。不过,从长远来看,我国的商保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 为加快商保年金发展,《通知》要求,要研究优化商保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统计管理,持续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统计科学性、准确性。推进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和改造,满足商保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夯实商保年金业务数据基础,定期更新经验生命表,不断提升定价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同时,还将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当地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闫化海看来,商保年金市场的发展目前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出台配套细则,为各类商保年金产品发展补齐制度短板。 不同产品购买有别 在科学界定概念后,《通知》明确商保年金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业务、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商保年金新型产品等五类产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同时,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对于新型产品,罗艳君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通过“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面对这么多类别不同的商保年金产品,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呢? 周毅钦认为,消费者投保前要合理评估个人的需求和目标,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养老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其次,要了解不同产品在税收、流动性、收益、风险、保险保障等各方面的特点。例如,个人养老金产品涉及税收递延优惠,而商业养老金产品不具备税收递延优惠。又比如,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全封闭运作,待退休后方可领取,而商业养老金产品具有双重账户,流动性体验更加友好。即使是同类产品中,保险公司也会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开发相应的年金产品,这些产品的年金类型、保障范围、费用结构和收益目标都会有所不同。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果拟选择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金额较大、积累期较长,建议在购买前先咨询商业保险年金产品专业顾问。 闫化海提醒消费者,购买商保年金前要特别注意不同类别产品的区别。例如个人养老金每年12000元额度,如果投保后,消费者因个人财务状况变化不再往个人养老金账户转入资金,那么之前购买的保险产品可能失效。 对此,《通知》强调,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