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各种新乱象 将有针对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在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欺诈、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的出现却也让人倍感糟心。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相比于草案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诸多空白正逐步被填补。
无论是明星韩雪怒怼的“携程在手,看清楚再走”的搭售行为,还是曾让不少人谈“车”色变的押金退还难问题,抑或是今年3·15期间被媒体曝光成为售假贩私“大卖场”的映客、快手等直播、短视频平台……这些在2017下半年、2018上半年引发众多关注的电子商务热点问题,在最新的审议稿中都有了针对性的规定。
和网络平台低门槛说“再见” 微商、直播拟纳入电商法监管
在不少人的朋友圈中,卖车厘子、卖瘦身装、卖大牌包的刷屏“微商”们早已不是新鲜事物;直播平台上的“小哥哥”、“小姐姐”也不再满足于单纯地“说学逗唱”拿打赏,很多也表现出不容小觑的“带货”能力。但此前“微商”、网络直播销售等行为,却并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范畴。众所周知,因为入驻几乎零门槛、缺乏严格监管,这些平台一度成为售假者的温床。
在今年3·15期间,有媒体曝光多家直播、短视频平台的主播涉嫌销售来源可疑的产品。比如在映客有主播销售男性壮阳药、胰岛素等,不少属于禁止出售的东西在直播、短视频平台上公开叫卖,这些平台好似售假贩私“大卖场”。而平台缺乏自我监管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一大原因。比如除了出现禁止出售的东西,包括映客在内的直播平台也曾因出现的涉“黄”涉“低俗”情况,被要求进行多次整改,而有消息称映客的母公司映客互娱,近日已通过港交所上市聆讯,最快将于本周公开招股。
而此次,关于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的争议,三审稿终于给出了肯定答案,“微商”、网络直播销售等行为,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范畴。本次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是商事法治的应有之义,将微商纳入监管是符合法理的。不能因为将商事经营行为从现实社会转移到微信、微博,或者直播平台中,就免除了监管,这显然说不过去。
仅一句“抱歉”肯定不够
违规推销、搭售商品 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携程在手,看清楚再走”。去年十月初,演员韩雪在微博中怒怼携程。而引发韩雪发出声讨行为的是携程的搭售行为。韩雪在微博中写道,“携程,我要对你说再见吗?作为一个在携程获得‘天外飞仙’称号,截至目前总里程超过99%的旅行者的我,曾经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然而,百密一疏。心碎的发现,机智的我依然被套路了。”
这条微博一时引发了不少有相似经历网友的共鸣。在携程上碰到搭售行为时,很多网友表示即使向携程投诉,除了等来一句抱歉,别无其他。
对于这种让不少消费者倍感无奈的搭售行为,本次三审稿予以明确回应。三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贾路路认为,这条新增规定其实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法律上否定了商家这种投机取巧的销售模式。从法理上讲,默认勾选达成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或者不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其效力本来就是存疑的。
共享单车押金不再难退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方便了市民的生活,蓝、绿、白、黄、橙……色彩各异的单车颜色也给城市增添了不一样的风景。然而去年,一场单车倒闭潮却突然席卷而来。而随着共享单车公司“人去楼空”,不少消费者发现再想去要回自己当初交的数百元押金,竟然索要无门。
酷奇单车、小蓝单车、小鸣单车……当一个个共享单车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经营效益不佳,相继退出单车市场,很多消费者陷入了单车押金难退的怪圈。
对此,三审稿增加了针对性条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同时,如果违反有关押金返还的上述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返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返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