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旧车出售若开具的是外省发票,车主则无法享受本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这个曾困扰福建消费者的问题如今得到解决。11月11日,福建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发文优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取消个人消费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今年9月,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补贴范围和标准规定,个人消费者在福建省内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在福建省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以上未登记注册过的乘用车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但在汽车置换更新过程中,一些消费者反映旧车销售到外省,开具的是外省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导致车主无法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针对二手车交易现况,经研究,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决定对《实施细则》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在《实施细则》基础上,扩大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取消个人消费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即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消费者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福建省有关部门表示,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时间截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