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申请人拒付相应费用或者拖延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本协议项下所有申请,xx留学有权以申请人名义取消申请人所获取的录取资格”——这也属于霸王条款。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024年浙江省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治理情况,本报将分期解读各类霸王条款,本期将以案例结合实际,解读教育培训和留学中介相关消费中,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研学培训类 1.某儿童英语APP上的用户协议(在使用该APP的时候必须选择同意,否则无法使用该APP)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您同意本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或由第三方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子信息等多种方式向您发送、展示广告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广告或其他信息的具体发送及展示形式、频次及内容等以公司实际提供为准。 点评意见:对广告推送采取强制性同意条款,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取得用户“同意”发送电子信息广告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该条款。 2.某听书APP上的用户协议(使用该听书APP前必须选择同意,否则无法使用该APP)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确保网站平台上的信息及服务能充分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在接受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错误、侮辱、诽谤、不作为、淫秽、色情或亵渎事件造成相关权益受损,公司因事前无法知情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意见:平台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时,若造成用户相关权益受损的,平台公司不能仅以“事前无法知情”来为自己免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据此,平台有相应的防范和处置义务:一方面要健全实名制和审核管理机制,对不良信息做好事先预防;另一方面要对已产生的不良信息积极进行处置,协助用户维权,承担补救责任。该格式条款属于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修改“公司因事前无法知情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 ■留学中介类 1.某留学教育类APP中的《隐私政策》(如要使用该APP必须选择“同意并继续”才能进行)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我们的产品支持您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账号(微信账号)进行登录,如您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账号登录的,我们将根据您的授权获取该第三方账号下的相关信息(包括:用户名、昵称、头像等)以及身份验证信息(个人敏感信息)。 点评意见:《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均指出,“是否将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逐一列举”“是否逐一列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是判断App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重要评估点。本条款所使用“等”字属于概括性语言,与上述文件逐一列举收集信息之业务功能、目的等的要求相悖。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隐私政策》中删去“等”字样。 2.某留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合同的服务协议(所有通过该公司办理自费出国留学都需要接受该协议内容)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申请人同意并确认后,若申请人拒付相应费用或者拖延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本协议项下所有申请,xx留学有权以申请人名义取消申请人所获取的录取资格,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申请人赔xx留学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点评意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实质上是规定了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出现根本违约情形的法律后果。xx留学有权在申请人根本违约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并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取消申请人获取的录取资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且明显缺乏合理性。该条款额外约定xx留学有权以申请人名义取消申请人获取的录取资格,涉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xx留学有权以申请人名义取消申请人所获取的录取资格”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