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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在线旅游平台的兴起,不少游客选择通过网络平台搜索游玩攻略、团购优惠门票。然而,看似诱人的项目实际是否真的如宣传那样好?最近,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家虚假宣传的企业。 发布虚假广告 宣传视频与实际不符 某公司开发运营“某漂流”项目,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宣传视频。视频中宣称该漂流项目包含“金色龙身滑道、多层旋转滑道、溶洞漂流”等项目,场景内容有峡谷、海洋、城市建筑等地点,文字内容提到有“800米暗道”,视频还挂上了“某漂流”项目定位和购票链接。经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实发现,该项目现场无上述宣传中展示和描述的内容,宣传视频与实际情况不符。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当事人发布与“某漂流”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视频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要实际 避免承诺无法兑现的服务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提醒:“商家在发布旅游项目视频广告时,为规避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广告内容要如实反映旅游项目的实际情况,如景点、住宿、餐饮等,不能夸大或虚假宣传。不能用虚假的图片或视频素材,避免承诺无法兑现的服务或体验。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避免出现低俗、暴力、歧视等违法违规内容。同时,使用的音乐、图片、视频素材等要确保版权合法,不随意抄袭、盗用他人作品,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执法人员表示,对旅游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地形复杂、天气多变等,应在广告中适当提示,让游客有心理准备。展示项目配备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如救生设备、安全标识、专业救援人员等,增加游客信心。在拍摄和制作视频时,注意保护游客及相关人员的隐私,未经同意,不展示他人可识别的面部、姓名等隐私信息。如果广告中有引导用户留下信息的环节,要明确告知信息用途并确保安全存储,遵循隐私政策和数据保护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