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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这些条款要改改
 
2017-09-01 14:59:41   杭州网

    

    谢正军/图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8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与各地消协组织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递条例》)征集的消费者意见,以及地方消协组织对《快递条例》的建议。 从全国消协系统收到的约300条消费者所提修改意见看,关注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行政监管及处罚;签收问题。

    赔偿与保险

    应强制企业投保责任险

    相关条款

    《快递条例》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建议

    消费者——

    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的,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确定的,要给予市价赔偿。因此,应该在《快递条例》里明确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规定,或规定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此外,还应强制规定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这对企业规范发展可以起到督促、约束作用。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消协组织——

    四川消保委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广州消保委、上海消保委认为,鉴于目前快递企业的保价标准并无统一规范,大都需要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成本,快递企业因此逃避、转移了自身责任。而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有助于增强其安全意识,强化企业管理,因此建议规定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智能快递箱

    应明确快递件丢失、损毁责任

    相关条款

    《快递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建议

    消费者——

    应明确智能快件箱的使用规范及快件丢失、损毁的责任承担;快递提取码的告知方式考虑老年人需求;明确快递代收点的责任。

    消协组织——

    安徽消保委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不得另外加收消费者服务费”的规定。福建消委会则建议,增加“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提供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规定。

    贵重物品保价

    未尽告知义务应担全责

    相关条款

    《快递条例》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建议

    消费者——

    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因为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因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且目前的保价费用也过高。

    消协组织——

    陕西消协、甘肃消协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明确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电子数据销毁

    应细化并强化违规责任

    相关条款

    《快递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议

    消费者——

    应引入《消法》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还要明确快递运单数据权属问题,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

    消协组织——

    湖北消委会认为,依据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应明确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同时还应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和知情权。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妥善保存制度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快递运单纸质与电子数据档案的保存不少于三年。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川消委会认为,应强化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电子数据、快递运单等,给用户或消费者导致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消协建议增加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等机关报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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