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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下的消费维权新案例
 
2014-05-19 09:26:57   杭州网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随着新《消法》的推行,消费者的权益在得到较大力度保护的同时,不少消费维权问题依然存在。

《市场导报》(www.zjscdb.com)记者从杭州高新区(滨江)消保委受理投诉统计中发现,仅新《消法》实施后受理各类消费投诉127件,同比增长53%,其中涉及新《消法》领域的维权案例占投诉总量的31.5%,主要问题集中在霸王条款、惩罚性赔偿、远程购物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

汽车销售霸王条款仍盛行

3月25日在杭州小型客车调控政策的出台之前,暴涨的汽车销量背后隐藏着一条条霸王条款,以4S店强制保险的条款尤为突出,商家往往抓住消费者担心限购急于提车的心态,将一些限制性条款以单方拟定的形式附加到合同中,导致消费者在购车时,被迫接受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

而根据新《消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等规定,4S店的行为涉嫌违法。

小商家难承受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林某在一家超市分三次购买三包3.9元的小零食,因食品包装上印有两个保质期,且有涂改痕迹,林某怀疑商家售卖过期产品,要求按照新《消法》赔偿。以往根据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经验,涉及小金额的商品赔偿问题,商家往往会选择先行承担,再找上游供应商追偿,而这一次商家直接拒绝了消费者的诉求。

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商家向消保委工作人员称,新《消法》对他们这些中小型商家过于严格,以往经营者可按“退一赔一”标准赔偿消费者,商家需要支付23.4元,即使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经营者也仅需支付赔偿款117元,中小型商家作为零售终端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这样的小额商品的惩罚性赔偿,基本上能够承受。

而按新《消法》的规定,涉及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被提至3倍的同时,也规定了最小赔付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商家则需对消费者的三次购买支付1500元的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是为了对违法行为增加成本和惩戒,但这种以小博大的赔偿,对于处在市场供应生态链中相对弱势的中小型商家来说,已大大超出承受能力,而大多选择拒赔,这次修订的新《消法》虽然大大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但也导致了许多中小型卖家的抵触,调解赔付的到位率大大下降,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电视购物后悔权难落实

新《消法》对涉及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设置了后悔权。导报记者从滨江区消保委了解到,电视购物投诉一直是该区消费投诉的一大顽疾,投诉涉及虚假标注、货不对板、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一系列问题,新《消法》推出“7天内无理由退货”后,该区消保委曾约谈当地登记注册的6家电视购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但投诉量仍有增无减。根据消费者投诉分析,电视购物企业往往采用广告投放 “异地化”、投放时间“短期化”、投放主体“隐身化”、邮寄地址“虚假化”等一系列方式逃避责任。消费者投诉时,往往无法提供企业主体的真实信息,只能提供发货地址,而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大多数消费者提供的商家地址都是虚假的,无法找到相关的企业,造成消费者退款难,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难以保障。

耐用商品举证缺乏细则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就作出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滨江区消保委徐秘书长告诉导报记者,他们在执行新《消法》过程中,对于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倒置,商家非议颇多。如何应用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尚缺乏细则,操作性不强。

以汽车为例,消费者曹某投诉称,其购买的汽车在质保期内出现轮胎开裂,认为是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承担保修义务,根据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向厂家做了报告,并由厂家派出技术专家团队对车辆轮胎做了技术鉴定,最后鉴定结论为人为原因造成破裂,厂家拒绝承担相关保修义务,但消费者并不认可厂家的鉴定结果。消保委介入调查后,经营者又提供了厂家出具的同款同批次产品的检测合同凭证,但消费者还是不认同。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认为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厂家,自己既又做 “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非来自第三方证据,缺乏公信力不能认同,但商家则认为其已履行了举证义务。新《消法》并未对举证的内容、方式作出具体要求,因此经营者没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举证,“而在日常消保委实践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性细则,各种调解意见缺乏依据,难以令双方信服,亟待实施细则的出台”。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记者 胡德辉 通讯员 张毓远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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