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费者陈女士反映,自己常常收到一些商场的“满500元赠300元”等活动赠券,这些赠券通常都标明在当日或次日必须使用,否则作废。但商场并未告知消费者作废期限等事宜,这样合理吗?
律师解释:赠券是商家的一种赠与行为,而有价消费券是商家与买家的买卖行为,两者存在差别。有价消费券的出售是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清楚了解买卖合同的情况,包括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期限,所以在出售有价消费券之时,卖家需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如果售前达成约定,则允许有价消费券设定有效日期;而赠券属于卖家单方面的一种赠与行为,卖家有权对自己的赠与设定明确的消费有效期限。
3.消费者汪小姐反映,自己上大学的时候曾购买学校附近一家书吧的借书消费券,暑假后却发现该书吧已经倒闭,自己却还有3张书券没用。当时,消费券出售时,商家并没有预留客户资料。
律师解释:商家在歇业后也应当承担回收已发放消费券的责任。对于那些因无法联系消费者而未回收的消费券,消费者可持券找商家,或联系商家所在工商部门帮助寻找商家。如果商家拒绝承担回收消费券的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倘若商家在消费券使用期限内进行了店面转让,其就有义务帮助消费者解决消费券续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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