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发布“婚庆消费提示”
花了2800元钱、婚礼上请人跟拍摄影,却被层层外包,结果一张照片也没有了,这个损失该咋赔?
约定专业摄影变成兼职摄影
去年12月5日,是吕先生和吕小姐结婚大喜的日子,两人早早来到永康城区一家婚庆店,委托店方当日为自己提供一整套专业的婚庆服务,原定“13980套餐”的费用是1.398万元,后来又加了一些服务项目、需加钱1.498万元,总计2.896万元,店方打折后实际收了2.6万元。
这样,婚礼策划、摄影、摄像、化妆、司仪一应俱全,现场布置的灯光LED面光10盏、LED屏幕、光束灯6盏等锦上添花,双方约定婚庆服务完毕后40日该店交付成品,婚礼日前,吕先生全部付清款项。
新娘小吕说,婚庆“摄影”这块费用原先是800元的,后来又加了2000元,店方和她约定是金华某正摄影工作室的老板亲自来拍,可是后来发现换人了,实际来拍的是一个大学生,自称是另外一家“婚礼某光”摄影店请来的兼职摄影。婚礼过后几天,吕小姐去店里反映后,该店婚礼策划师郑某因此少收了1000元钱,他说:“本来2800元的摄影费用,补偿你们1000元”;一张组合照片也拍得不是很好,店方保证修到顾客满意为止。
婚庆照全被删光原因竟是新娘投诉
今年4月份,小俩口高高兴兴到店里取片,店方称婚礼上拍的照片已经全部丢失,被拍照的兼职摄影删除了,原因据说是永康接单的婚庆店将工资支付给另外一家“婚礼某光”摄影店后,这家摄影店未付该兼职摄影的大学生工资。
对此,永康该店只同意赔偿婚庆合同上约定的“摄影”费用的一倍。因为“合同细则”第三条约定:“摄影、摄像成品如有质量问题,请于7日内反映,超出此时间本公司可能已销毁原始记录,如由于操作失误或者机器故障,导致无法向客人交付满意的服务,本公司最高按本项服务费用的一倍赔偿;摄影摄像允许有3%的废片率”。
由于答应新娘减去1000元钱的策划师郑某,去年年底已离职,双方签字过的婚庆合同永康该店一时也找不到,所以这次婚庆“摄影”的费用以2000元估算,只能赔偿3000元(即2000元乘以2再减去此前已经退还的1000元)。对这个解决方案,小俩口接受不了。
4月11日,这个兼职摄影的大学生通过微信,联系到吕小姐本人称,“你所找的婚庆服务,并不是合同上的工作室来提供,而是转手到了‘婚礼某光’的摄影师陈某手中,陈某将单子以800元精修片的价格转手给我。跟拍完婚礼后,我将片子上传到百度云网盘并移交给陈某。当天,陈某电话告知,新娘到婚庆处闹,导致这个单子不给钱了。碍于朋友面子,我不愿去追究闹的原因。此后,陈某半年内不再联系我。”
新人投诉商家欺诈要求一赔三重拍
“婚礼上拍的照片一张都没有了,这个损失该咋赔?”5月11日,小俩口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12315,要求该婚庆店重拍一套价值1万元、由店方提供服装、由原先合同约定的 “某正摄影”工作室拍摄的写真照;并赔偿合同约定摄影费用(2000元)的三倍,理由是“某正摄影”变成兼职摄影该店骗人,还把照片全部丢失了。店方承认婚庆摄影是委托给“某正摄影”工作室陈某做、不是该店做的。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该婚庆店与 “某正摄影”、“婚礼某光”和兼职摄影大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该店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店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婚庆摄影收费2800元、此前已经补偿1000元,所以退还顾客1800元和赔偿相应的损失,依法都是应该的;但是“赔偿损失”中的“实际损失数额”,事实上难以准确估量,因为拍的是婚庆,对消费者来说,具有特别纪念意义,照片丢失后,已不能恢复或者重拍,店方承认这一事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婚庆店有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事实,消费者要求“一赔三”,依法应该予以支持。最终该婚庆店向消费者退赔7600元,并再从录像中拷贝照片提供给消费者。
近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为此发布“婚庆消费提示”:消费者预订婚庆服务,选择婚庆商时,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消费者交纳定金不宜过多,签合同要避免陷阱。不少婚庆商家事先打印好、填空式、看似正规合法的婚庆格式合同,往往都有违法之嫌;消费要维权举证,是选择合同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是有讲究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