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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费’交的有点贵!”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一餐饮店老板马某在收到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后悔地说。
2016年5月下旬,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两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店业主,分别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举在经营户中引起强烈反响,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杭州湾分局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范围内的马某、钱某开设的两家餐饮店,均有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遂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马某、钱某制发了书面责令改正通知,要求限期15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6年5月中旬,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餐饮店进行了检查,发现仍存在有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局依法分别对经营者马某、钱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指出,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但目前仍有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的提醒、督促置若罔闻,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是每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对经营者自身、消费者负责的体现。
【法规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