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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抬高商品价格 再“降价促销” 是否应担责
 
2016-11-16 09:07:19   杭州网

进入11月,各大商场拉开了促销序幕,某大型超市也顺势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廖女士在翻阅超市寄送的优惠活动手册中看到某品牌的花生牛奶正在降价处理,原价每箱55元,现在只需每箱35元,便到该超市购买了4箱该品牌的花生牛奶,共支付140元。然而,当廖女士拎着牛奶进小区时,一位邻居告诉廖女士,该品牌的花生牛奶原价就是每箱35元,根本没有任何降价。廖女士在看过邻居一周前的购物小票,确认花生牛奶原价就是每箱35元后,便立即返回超市要求退货,超市却置之不理。那么超市需要对这种虚构原价,谎称商品降价但实际未降价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吗?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中,超市谎称商品降价但实际并未降价的行为具备了相应的价格欺诈特征,即超市利用标高原价,虚假降价的促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廖女士共支付价款140元,增加赔偿的金额为420元,不足500元,故超市应当向廖女士支付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另一方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超市亦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在此提醒:在购物狂欢日即将到来之际,消费者应当擦亮自己的眼睛,理性消费并保留消费凭证,发生问题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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