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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医院“一口价”引纠纷 福州消委会呼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021-01-04 08:43:09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DRG医疗收费俗称“一口价”,即医院按诊断和治疗方式,将疾病细分不同的组,每一个病组都有一个统一的收费价格。福州一名患者在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时被告知整个手术费用约2.5万元。但患者住院7天后并未做手术,却被按DRG套餐收费1.1万元,患者认为“一口价”收费虚高,向院方索要收费明细,遭到拒绝。12月底,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介入调查,指出DRG医疗收费改革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住院7天未做手术被收万余元

近日,福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11月27日因左腿肌无力、脚面僵硬就诊于福州市第一医院疼痛科,经医生初步诊断为“盘源性疼痛”,建议他住院检查再决定是否手术。院区医生告诉他,检查完如果决定做手术,收费为2.5万元。

11月28日入院后,陈先生签署DRG收付费知情告知书,当天拍肺部CT和验血做住院准备,11月29日-12月4日期间共做如下检查:拍CT一次、磁共振三次、抽血三次(其中一次全套生化)、肌电图一次、心电图一次、彩超二次、大小便化验等,11月30日-12月1日共挂瓶三次。检查完后,12月4日医生告诉他,如果动微创手术后不见得会好转。陈先生只好放弃手术,选择于12月5日出院。

在收费处,院方出具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上面列了DRG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名称为“其他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有一般合并症并发”,这一病组收费1.1万元。陈先生依据普通收费标准,对照自己住院期间检查项目估算收费约为5000元,认为医院收费1.1万元极不合理,便向福州市第一医院收费处、门诊部、医务处反映收费虚高并索要收费明细,但医院方面都推说按DRG套餐收费,不可能提供收费明细。

收费情况消费者一无所知

据悉,DRG是(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的英文缩写,即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它是指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诊断相关组,按规定的套餐“一口价”收费,医疗保险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标准对医院进行结算。

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福建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开展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DRG收付费改革路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3家公立医院,首批实施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

福州市消委会接诉后,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并不顺利。

从福州市第一医院提供的《医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知情告知书》看,上面除了告知要按DRG收费,不再提供日清单外,还有其他几种另外收费的情形。而知情告知书上并未标明DRG具体名称,医治内容,DRG套餐费具体数额。对于病患适用具体标准、术后合计可能产生多少费用,患者一无所知,再加上不再提供“日清单”,只剩下交钱的责任了。

12月24日,福州市第一医院回复福州市消委会称,在试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均纳入DRG收付费实施范围,该院按照规定执行。入院时该患者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出院结算按DRG执行。

福州市消委会随后从福建省医保局了解到,事实上,陈先生涉及的“其他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的DRG套餐收费标准分“严重合并并发症”“一般合并症并发症”“无或轻微合并症并发症”3个高、中、低三种收费病组,每个病组又分“二、三、四”等3档收费情形。最高的是1.76万元,最低的是6000元。陈先生的收费被列为中等收费病组,收费分7500元、1.1万元、1.52万元3档。陈先生被按中等收费病组的第三档收费,实收1.1万元。实际上,因医生认为术后效果可能不佳,陈先生最终选择不手术。在未做手术的情况下,医院按中等收费病组的第三档收费显然不合理。而且,对上述这些收费情况消费者一无所知。

收费改革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记者查看发现,《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中有明确要求,试点医院要完善DRG收付费配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DRG收付费管理规定,尊重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签定《按DRG收付费知情告知书》,做好政策解释。建立DRG收付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加大对院外购药等分解病组费用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按规定向省DRG平台上传病案等相关内容,确保患者实时出院结算。

福州市消委会认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这些都明确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DRG收费知情告知书过于简单、生硬,消费者即使签了还是不知情。福州市第一医院以开展DRG试点为由,复函不提供患者收费具体情况。针对该院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不积极配合还原事实真相,不认真完善DRG试点工作的行为,福州市消委会将继续跟进监督。

福州市消委会表示,将持续关注DRG医疗收费改革工作,积极与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在便利结算支付,提升医疗服务的改革试点过程中,协助完善DRG收费改革,督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 

截至记者发稿,医院经重新核算,最终同意对陈先生按实际收费7441.27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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