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针对超市存在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10月13日,湖南省常德市消保委公开发文向超市经营者“喊话”,告诫超市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不得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为解决消费者“米袋子”“菜篮子”“餐桌子”问题,近期,常德市消保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对全市辖区内的24家大型超市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超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电子秤未按要求申报检验、称重未去皮、定量包装商品无任何标识、标识不规范、食品安全隐患、强行检查购物小票等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常德市消保委10月13日公开向社会发文,告诫超市经营者以下四种事情不能做。 一、商品包装物不能计重。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能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商品称重应该是扣除购物袋、包装盒等包装物后的净重,即“去皮称重”。商品标签上所标注的重量也应是商品的净含量。 二、预包装食品不能不贴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其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商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三、散装食品不能没有卫生防护和信息标签。裸露摆放的散装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销售的食品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还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商超企业要确保食品经营卫生、规范,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四、不能强制查验小票。在超市购物后,如在出口处被要求查验购物小票,消费者有权说“不”!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所购商品及其购物小票的所有权,超市方无权查验。强制查验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常德市消保委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如遇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组织投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