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11月1日起,修订后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近日,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此次修订的《条例》在破解电梯“久病不治”难题、建立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发展“智慧电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等方面都有创新性内容。 据介绍,《条例》强化了电梯安全隐患源头防治措施,规范了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和土建施工阶段的责任主体以及义务规范。《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结合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将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单独提出,重点强调。其次,合理界定了电梯制造最低保修期义务。据南京市96333应急处置平台数据统计分析,电梯在投入使用的前5年为故障高发期,主要缘于开发商或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高强度使用电梯运送建筑装修材料等,同时新安装电梯存在一定运行磨合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的保修责任,明确了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此外,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职责。《条例》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监督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制止危险乘用行为等十二个方面的义务。同时,《条例》突出了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义务刚性要求,第四十条第一款强调电梯经检验、检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条例》还作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乘梯禁止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运行管理要求。聚焦电梯增设后使用管理难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明确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资金的保障和分摊机制,疏解因资金不足、方案难一致,电梯“久病不治”的难题;第二款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创新管理主体。 为了破解老旧高层建筑电梯突出问题,《条例》要求高层建筑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同时规定,经评估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强制报废。《条例》特别将高层建筑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对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以及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高层建筑电梯,将其纳入年度监督计划,体现重点监管、精准监管的要求。 在固化民生保障措施方面,《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为重点协同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明确96333作为专用应急求助号码及应急处置平台的工作职责。条例还确定了长效的经费来源,解决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卡脖子”的难题。 此外,《条例》在助推“智慧电梯”模式发展、构建了社会共治格局、直面常态化疫情防控新形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实施后,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多措并举,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在加强宣贯培训上,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工作进小区、进校园、进企业。联合属地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等共同开展《条例》宣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电梯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编制《条例释义》,促进贯彻规范性。在推进制度机制建设上,根据《条例》要求,重点围绕创设性制度,适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新装电梯五年质保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日常安全管理、按需维保、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 结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优化升级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持续降低电梯困人故障率,对公共聚集场所、超高层建筑、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高层建筑等电梯开展重点监督检查,高质量完成电梯安全三年专项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