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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辣汤不再“逍遥”,肉夹馍不让出“潼关” 地方特色小吃商标保护边界在哪里
 
2021-11-29 08:53:09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近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都因地方行业协会的商标维权而受到社会关注。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美食,行业协会能否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禁止经营者使用特定地域名称?《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采访发现,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看似相同,实则完全不一样。专家认为,“地名+小吃名”的商标可以保护地方美食的健康发展,但不应成为产业发展的桎梏。

“维权”的行业协会

胡辣汤是河南省特色美食,且省内各地的胡辣汤制作方法各有特色,其中“逍遥镇”胡辣汤名气较大,在河南省焦作、鹤壁、安阳等地,有大量商户在店名招牌上写有“逍遥镇”胡辣汤。近日,持有“逍遥镇”商标的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发起商标维权,要求这些餐饮门店停止使用“逍遥镇”作为招牌,并赔偿损失,或者缴纳一定会费成为会员后,可以继续使用“逍遥镇”的名称。这些餐饮商户不得不拆除招牌上的“逍遥镇”,或者改为其他名称。

与“逍遥镇”胡辣汤一样,“潼关”肉夹馍也是名气响亮的地方特色小吃,经营“潼关”肉夹馍的餐饮店遍布陕西省乃至全国各地。无独有偶,近期,持有“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协会也起诉了全国各地数百家餐饮店业主,要求这些在店名招牌上标着“潼关肉夹馍”的餐饮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费用从数千到数万元不等,或者也可选择缴纳会费成为协会会员。一些餐饮店业主只好在和“逍遥镇”胡辣汤的店主一样,在招牌上拆掉“潼关”字样。

短短几天内,两家地方美食行业协会发起性质类似的商标维权,理由、诉求也惊人一致。不过,在中华商标协会地理标志分会会长杨永岗看来,二者所拥有的商标其实并不一样,“维权”性质也不同。

不同的商标用途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后发现,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持有的3件“逍遥镇”商标中,对普通商户影响最大的两个商标是(编号分别为第3436143号和第3436141号),二者由刘某民于200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后转让给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类型为一般商标,国际分类为29和43。

中华商标协会地理标志分会会长杨永岗告诉记者,这两个数字代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上的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我国实践制定的,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按照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全表共有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11类为服务分类。可以通俗的理解为,“29”指食品类,“43”指餐饮服务类,这两个商标在商标局官网上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分别是“胡辣汤”和“饭店; 餐馆; 自助餐馆; 备办宴席; 流动饮食供应; 寄宿处; 酒吧; 临时食宿处出租; 供膳寄宿处”。

而潼关肉夹馍协会持有的商标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其国际分类为30,性质是集体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30”也是指食品类,“潼关肉夹馍”在商标局官网上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是“肉夹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杨永岗告诉记者,由于逍遥镇是乡镇级行政机构,所以可以注册为一般商标,而潼关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因此只能注册为集体商标。

杨永岗说:“逍遥镇这个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而且分类是第30类食品商品,不是第43类餐馆服务,只能适用于肉夹馍这种食品本身。作为商标持有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并没有餐馆服务方面的商标权,如果向从事服务业的餐饮商户主张侵权,明显是错误的,餐饮商户在店名招牌上使用潼关肉夹馍,并没有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商标所有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曾多次申请“老潼关”作为第43类“餐饮服务”和第35类“广告宣传”的一般商标,但都被驳回。

协会无权向商户收费

虽然普通商标的持有人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但不等于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可以据此要求餐饮商户成为会员,并收取会费。

杨永岗告诉记者,“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是要正常使用的,如果3年没有使用,可以撤销该商标。而且普通商标不像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可以供其他商户集体使用,普通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但不能要求其他餐饮商户加入协会,缴纳会费,才能使用该商标。

杨永岗说:“作为行业协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规范本行业发展,让更多的经营者使用这个商标,让消费者享受到胡辣汤的美味,而不是借商标收费。而且逍遥镇胡辣汤的名气是无数餐饮经营者共同打响的,行业协会靠注册商标收费,显然是不合适的。”

至于作为集体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杨永岗解释说,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申请了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强制商户加入,只要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持有商标的组织无权禁止。因此,潼关肉夹馍协会同样无权要求餐饮商户加入协会、缴纳会费才能使用“潼关肉夹馍”作为商标。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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