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反映手机话费积分过期问题。据了解,这位消费者有1万多积分过期,电信运营商曾于积分过期前进行短信通知,消费者查询后未发现合适的兑换礼品,最近发现积分已过期。除了对“积分设置使用期限是否合理”存疑外,不少消费者对积分过期前没有提醒、“被过期”、兑换难等问题表达了不满。(据7月14日《法治日报》报道) 近年来,很多商家利用会员制拉拢消费者,消费到一定金额就会赠送相应积分,积累到一定积分便可兑换礼品,或在购买商品时抵扣部分金额,包括美容、出行、充话费、线上线下购物等各个方面。商家推出积分制,本意是要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提高用户黏性,吸引新用户。 然而,部分商家在积分制上没有表现出充分的诚意。在使用期限方面,商家将时间设置得过短、临近过期时又不予以提醒;在商品兑换方面,有的地区不支持兑换,想要兑换的商品一直无货或只能抢兑而往往“秒光”;在以“积分+现金”方式购物方面,价格却比线下、网购都贵,积分根本没能抵扣部分金额。 如此说来,商家宣称积分可兑换商品、抵扣金额等,恐怕是对消费者的误导甚至欺骗,堪称积分套路。有专家指出,积分虽不能提现,但从积分可以兑换礼品或抵扣部分金额来看,它在相应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消费者的虚拟财产。而积分“被过期”、难兑换、难抵扣现金、“积分+现金”购物价格比市场还贵,恐怕都是对用户积分的变相剥夺。 商家在积分问题上任性而为,与消费者正常、合理的期待逆向而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送积分”促销举措,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赠予积分时可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该赠予行为失效。但是,在积分有效期限设置上,商家应充分保障消费者能正常使用该积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期限应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积分到期前应当进行提示,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若遇不可抗力,积分使用期限应予以延长。 除了商家制定积分规则要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外,相关部门也应出手治理乱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积分,应该由消费者自己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