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和容缺审核要求,近日,区文旅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培训,对《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进行了解读。区文旅局驻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就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共有160家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 区文旅局审批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行的机构准入指引针对教师、教练的职业资格、培训场所设施及消防安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根据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如果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特别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这也意味着,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不符合试行准入指引的规定。 对于教练员的任用资格,也作了明确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练员应持有指定证书中的至少一种。如: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尤其是,对于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紧绷“安全弦”严把“安全关” 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为学生筑牢安全“防火墙”尤为重要。就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安全问题,区文旅局要求,各机构要树立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新标准,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规范、稳定、有序地开展培训活动。 要求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单班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体育类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为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要求对培训场所安全做了严格防范。培训机构场所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人员购买专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学校”不能有“培训”少不了 准入要求中,对机构名称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开办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表中的名称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含有“学校”二字)。其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包含“培训”二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在该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调整。 根据试行要求,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文化艺术类举办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体育类举办者向区文旅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区文旅局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培训。 另外,对于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