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32人次,检查电动车经营者175家次,发现违法线索共20条,约谈经营者10家。 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重点检查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虚假宣传等违反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各类消费“刺客”现象的出现。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这些不得上道路行驶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需要提前进行淘汰与置换工作。随着这个窗口期的临近,预计电动自行车还会迎来新一波的置换潮、购买热。”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持续开展主体约谈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及时查处各类商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