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近年来,市场上频繁出现企事业单位、个人,甚至政府部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字样使用的主体范围、名称含义、整改规范、宣传教育、参照适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严格控制企业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四条提出,只有持照并受到监管的机构才能在其名称(包括域名)中使用“银行”一词或派生的“银行业务”等词,以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误导公众的情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近年来查处了多起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对应条文中对于“单位”“名称”等规定过于原则化,并且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出现了在微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上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引发公众误导的情况。《通知》主要在《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并结合当前规范整改工作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所谓“名称”,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名称等。 除“银行”字样外,违法违规使用了“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亦将参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网络平台负有审核义务 在明确了使用范围和名称含义后,《通知》亦对监管及业界各方提出了要求。 《通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根据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应积极协调、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并通过主动提示或依职权更名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通知》还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社会各界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目前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各类APP等场合、渠道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更多、更隐蔽,《通知》要求相关互联网平台、短视频平台主体履行审核义务,有利于杜绝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等行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两山银行”等被摘牌和更名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存在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使用如“时间银行”“粮食银行”等“银行”字样的情况。有的地方推广公共项目平台时也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并通过公开挂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 “实际上相关名称完全可以用‘宝库’‘仓库’等其他名称替换,既满足合规要求,也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展了“两山银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下一步,银保监会、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共同开展违法使用“银行”字样行为的整改规范工作,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