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消费者胡女士向浙江省三门县消保委反映,称其在三门县一荣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金额为2100元。当天晚上店家告知可以赠送两个耳机,其家人前往领取并办理了128元/月的话费套餐。其家人拨打移动客服咨询套餐详情,却被告知该款手机购买时含有现金直减1100元的活动,但商家并未告知。胡女士怀疑系商家将1100元优惠私吞,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三门县消保委求助。 三门县消保委展开调查后得知,胡女士家人在荣耀手机店购买了手机后,该手机店隔壁的手机卖场打电话告知,购买该款手机,同时办理128元/月的话费套餐,可以赠送2个耳机,总价值1200元。于是胡女士家人办理套餐并领取了2个耳机。后了解到,购买该款手机并办理128元的套餐可以直接减现金1100元。胡女士认为商家在售前未清楚告知优惠措施。商家解释称,该手机店和手机卖场为同一股东,相互之间销售业务有重叠,单买该款手机是2100元,若要享受2个耳机赠送或者直减现金1100元,必须办理128元/月的话费套餐,当时接待胡女士家人的导购员不清楚其中的优惠措施。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商家不存在将1100元的优惠私吞情况,但相关的优惠措施,应该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搭配方式。经调解,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退还1100元,投诉人归还赠送的耳机并继续使用办理的128元移动套餐。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购买手机并办理话费套餐,可以赠送耳机或者直减现金的优惠措施,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不得隐瞒,应该清楚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优惠搭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