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记者12月15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全面保障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局对全省非医用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4项要求。 该局要求,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认真执行线上、线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线上和线下销售单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现各类质量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自觉接受监督。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积极整改质量问题。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 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产品质量状况,进一步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非医用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