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在代理注册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这是违法行为!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我省的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了中介服务市场的秩序。然而截至目前,仍然有个别中介机构受到利益驱使,通过这种违法方式来骗取登记。最近,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一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签的是虚假《租赁合同》 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10000元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A地址被注册登记成了B公司的住所地,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杭州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为B公司代办注册登记时,向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一份B公司和A地址使用权人签订的虚假《租赁合同》,而实际上A地址的使用权人并未将A地出租给B公司使用。杭州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后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杭州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代办企业办理 必须要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第三十二条,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醒,不管是企业自身还是代办机构,在市场准入中都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进行不实承诺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在此,我们呼吁各经营主体秉承诚信原则,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准入环境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