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黄先生于去年年底,通过临安区城中街869号万福佳(丽新云中绿园店)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临安区的二手房。“在沟通房价时,万福佳工作人员表示房东要求总房价加价5000元,当时我同意加价。后来我从原房主处得知,加价是工作人员要求的,并要求原房主事后将这5000元支付给万福佳。我认为万福佳工作人员多收我5000元,我希望对方退还。”于是,黄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了此事。 消费者 中介工作人员两头“忽悠” 消费者黄先生:去年11月10日,我在临安区看房时路过这家万福佳(丽新云中绿园店),当时我已经看了好几户房子,都没有满意的,我就想在这家店多了解一些房源。进店后,工作人员给我介绍了临安人家的房子,并通过微信给我发送了房源资料。之后我去该小区看了几次房,我认为小区出行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最终我选定了小区内一套89平方米的二手房。 去年11月20日,我确认房子后,万福佳(丽新云中绿园店)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联系原房主签署合同。当天我们前往临安区万马路国联大厦的贝壳签约服务中心商量房价,一开始原房主报价830000元,我表示我的预算为总价800000元左右。之后又谈到了810000元,双方对这个价格都比较认可,工作人员表示,我需要支付的中介费比例为总房价的1.5%,我表示这个比例我不接受签合同。当我去倒水时,却被工作人员围在屋外商量价格,对方表示原房主希望加价5000元,并提出加价后我需支付总房价1%的中介费。当天已经商量了几个小时,我也比较累,便同意了加价,最终成交价为815000元,当天我支付了30000元定金。 去年12月5日,我们在贝壳签约服务中心签署合同并支付中介费,当时我们协商一致,原房主需支付的中介费比例为总房价的2%,我需要支付总房价的1%。合同中写明我与原房主需要支付中介费共计24350元,其中我需要支付8200元,当时我认可自己需支付的中介费,便签署合同付了钱。 去年12月12日,我与原房主办好了交房手续,在闲聊时,对方表示去年11月20日沟通房价时,自己有意向810000元成交,但中介公司要求加价5000元,对此我感到不解。之后我计算了合同中的中介费,我认为我和原房主需要支付的中介费比例有出入,我感觉我被万福佳“忽悠”了,我认为对方多收取了我5000元,我想要对方退还。 商家 服务已结束 买卖双方均认可合同 (记者通过消费者黄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万福佳(丽新云中绿园店)的工作人员。) 万福佳(丽新云中绿园店)工作人员:公司不允许工作人员私下收取任何费用。按照黄先生的最终成交房价,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房价的3%,一般来说是双方各承担1.5%。我们确定了房价后才会计算中介费,而不是从中介费倒推房价,这样是不成立的。当时我们协商的比例为原房主承担2%,购房者黄先生为1%,最终中介费我们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双方当时也是认可并签署合同的。 律师 购房者对合同认可后付款 合同已履行完毕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购房者黄先生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这份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原房主和中介在合同外达成一致的内容与购房者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