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对保险集团、财产险、人身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落实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原则,对保险公司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根据《评级办法》,监管部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评级办法》开展试评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则直接评为S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 《评级办法》明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其中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在对各评级要素综合评价基础上,得到其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以真实反映其风险水平。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其中,2级细分为A、B、C3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还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比如,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评级结果将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据了解,《评级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评级办法》为准。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评级办法》实施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健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强化评级刚性约束和结果运用,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