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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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2019消费仲裁十大案例
 
2019-03-20 09:07:18   杭州网

6.会员服务打折扣 预付款项可退还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王女士花6,000.00元在逐梦健身会馆办了一张年卡,会馆承诺该年卡除正常健身外,还可享受游泳等增值项目。2018年3月,逐梦健身会馆对游泳馆进行装修改造,但迟迟未竣工。经咨询,会馆称游泳馆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使用。故王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会馆退卡并返还剩余费用。

【仲裁结果】

裁决逐梦健身会馆返还王女士预付款5,000.00元。

【仲裁评析】

仲裁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之规定,会馆单方面降低了服务标准,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退还预付款。

【哈仲提示】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违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衣服干洗受损坏,赔偿价值有标准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王女士将一件穿了一年多、价值3,000.00元的真丝衣服送到了洁馨干洗店进行清洗,清洗后发现衣服上闪亮的银色装饰物也随着污渍不见了。王女士与洁馨干洗店多次协商,未达成一直意见。故王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洁馨干洗店赔偿其3000元。

【仲裁结果】

裁决洁馨干洗店赔偿王女士1,500.00元。

【仲裁评析】

《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洗染物丢失损毁等问题的,应退还洗染费用并负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如下:普通衣物按购买价格或估(商)价减扣折旧价赔偿,折旧率半年以内按10%计算,一年以内按20%计算,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50%计算,两年以上根据衣物新旧程度可双方商定”。本案中,王女士衣物折旧率可按50%计算,洁馨干洗店应赔偿王女士1,500.00元。

【哈仲提示】

在干洗衣物时要注意:1.要到正规的店铺干洗,切勿贪图便宜选择小店铺;2.在干洗前要仔细告知衣物的材质、成分、状况等,便于干洗店了解衣物情况,选择适合的洗涤方式及时间;3.向干洗店索要正式凭证及注意留存证据材料。

8.免责告示不合法 买家权利受保护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李女士在淑婕美容会馆免费体验某款皮肤护理品后花费5,000.00元购买了该护肤品。一周后,李女士因使用该款护肤品导致皮肤过敏,遂要求退货,但淑婕美容会馆以馆内已张贴明确标示写明“一经出售,不得退款”为由,拒绝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购货合同,淑婕美容会馆返还货款。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购货合同,淑婕美容会馆返还货款5,000.00元。

【仲裁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美容会馆店堂悬挂“一经出售,不得退款”的内容属限制李女士的权利、免除自身应当承担责任的店堂告示,该告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美容会馆以此抗辩不成立。淑婕美容会馆出售的护肤品不能起到对皮肤的护理作用且对皮肤有一定的伤害,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李女士请求解除合同,淑婕美容会馆还应返还货款,应予支持。

【哈仲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广大市民在上述场所消费时,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 个人信息受保护 商家泄漏可追责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张先生在与荣升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天,就开始接到多个装修公司的电话,对方除知道他的姓名、电话外,还知道其所购房屋的门牌号等详细信息。张先生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荣升开发公司泄露。故张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00.00元。

【仲裁结果】

经调解,荣升开发公司同意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500.00元。

【仲裁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荣升开发公司未能保证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发现张先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亦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构成对张先生个人信息的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哈仲提示】

针对信息被出卖和泄露,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失,对于泄露行为和损失后果的举证比较困难,如果消费者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商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0.网购七天可退货,商品完好有规定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师先生花费3,999.00元在天泰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一把按摩椅。收货后,师先生发现按摩椅控制开关存在失灵问题,因此要求更换按摩椅。厂家经检测出具了外观状态完好,不符合换货条件的检测单。师先生坚持换货,但天泰购物平台均以商品已开包使用,不属于商品完好为由拒绝换货。故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按摩椅。

【仲裁结果】

裁决天泰购物平台为师先生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按摩椅。

【仲裁评析】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之规定,师先生行为属于对按摩椅的正常检验和使用,未对商品造成损坏,保持了商品的原有品质和功能,网上购物平台有关“此单商品开包使用,不属于商品完好,无法换货”的抗辩事由依法不能成立,师先生有权要求更换。

【哈仲提示】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及界定商品完好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法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比如:食品、化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家纺、家居类中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的;电子电器类中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杨宝学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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