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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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乐灵教育被罚!江苏发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1-11-01 08:58:36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欺诈、利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10月2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苏州东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4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由苏州东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销售的东原月印万川项目(备案名:“印月四季雅苑”)售楼处现场检查,发现售楼处安装并在用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4个、处理设备4台,入口摆置“启动人脸识别系统告知书”展板1块,当事人未能提供采集客户人脸信息前、获得客户同意的相关信息。

经查,2021年3月1日,当事人与重庆某云大数据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购买包括人脸识别硬件、技术支持等服务项目。系统于2021年2月25日提前上线安装使用,至2021年4月22日设备拆除,现场电子登记到访客户累计(人脸系统去重后)1670组。当事人按照系统流程实施人脸信息采集,通过现场布置的摄像头无感抓拍来访客户,待客户成交后完成身份核验,核验前系统通过“关于收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书”窗口提示需客户同意并授权操作,系统后台匹配成交客户的来访途径和照片。系统所有抓拍相关数据全部存放于本地服务器和阿里云平台进行安全存储,当事人可通过查询账号获得服务商提供的房屋成交客户的人脸匹配信息102条。当事人启用上述系统用于现场成交客户来访途径识别,便于有效得知客户的第一来访途径,做到佣金的准确发放,未发现应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当事人在采集上述1670组客户人脸信息前,未获得客户同意。当事人在售楼处入口设置“启动人脸识别系统告知书”,初步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启用人脸系统用于识别来访客户途径和发放佣金,未应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在人脸认证数据匹配成交的102条客户数据(63套成交房屋)前,系统设置明确提示并要求签署“关于收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书”,获得了成交客户的同意授权;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上述人脸识别系统,及时向服务商发出《数据提前删除确认函》并明确承担损失,主动减轻未成交客户的人脸信息风险,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无感人脸识别应用越来越广泛。享受信息技术红利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该案中,当事人虽在采集人脸信息前有提示,但未征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即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二、苏州海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

2020年6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海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开发的“加油无忧”APP软件在收取价款后涉嫌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

经查,当事人开发了“加油无忧”APP,在安卓及ios平台均有上架。在该软件中,当事人以加油卡预充值分期返利的活动诱惑消费者注册充值,100元起充,提供按月充值打折的加油卡充值服务,总金额越高、分期期数越多,则折扣越高。据消费者反映,平台于2020年5月之后已不再履行返利充值承诺,预充值的金额也不予退还。目前该APP平台已关闭。已查明当事人未退金额合计为706075.5元,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优惠折扣吸引消费者进行充值,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4月21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706075.5元、处罚款3530377.5元,合计罚没4236453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司法部门。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加油卡充值有优惠的心理,推广经营业务。但当事人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因未与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签订业务协议,委托第三方充值公司的返利油卡充值无任何优惠折扣,导致消费者最终无法获得相关服务。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加油卡充值服务时要谨慎选择,以防上当受骗。

三、扬州市江都区轩亲饮品店对商品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10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都区轩亲饮品店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好评返现宣传卡片2013张,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从事经营活动,店铺名称为“亲友亲茶江都金鹰店”,为了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增加外卖流量,当事人分两次分别印制红底蓝边和蓝底粉边的宣传卡片约10000张,内容相同,印制费用2000余元。宣传卡片随外卖发送,已有8000张宣传卡片发放完毕。顾客收到外卖后,根据宣传卡片要求,确认收货给予五星带图带字样的好评后,添加店铺微信并发送五星好评截图。经店铺微信确认后,给予消费者返现金额2.8元、1.8元、0.8元不等的红包。

当事人引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的行为,实质是利诱顾客摒弃对商品的真实感官,作出夸大或虚假的用户评价,以达到提高外卖平台排名、提升商品销量的真实目的。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因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 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主要因素之一,信用评价主要形式是消费者的反馈和评论。诸如好评返现、返优惠券等行为使得原本公正的商品评价失去了客观性,偏离了消费者评价机制创立初衷,使网络交易评价机制丧失有效性。本案的查处对存在类似行为的商家进行震慑,警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

四、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欺诈和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13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售楼处进行检查,调阅了中南世纪城五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49份,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附件《补充协议》有相关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一楼场地使用权,出卖人有权指定给一楼业主使用,依法并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维护、管理、使用,买受人同意,一楼房前栅栏(或围墙)内的场地由一楼与该场地对应的买受人维护、管理和使用。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开始销售中南世纪城五期的商品房,共12栋小高层,其中一楼住户共计50户。当事人与中南世纪城五期所有的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均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一楼场地使用权,出卖人有权指定给一楼业主使用”等内容,该条款所指的一楼场地为其所在楼南侧的场地,该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当事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上述场地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为了达到促进商品房销售的目的,销售人员向相关意向客户宣称:购买小高层一楼商品房的业主有房前院子的专有使用权,当事人在其所销售的小高层的公共绿地上用墩柱、木栅栏、绿篱等围成一块封闭区域,即宣传的“院子”。目前,部分业主的上述改造建筑物已被泰兴市相关执法部门按违章建筑要求拆除。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虚假宣传房屋的规划和功能,导致大量业主的违章建筑被拆除,社会影响较大。房地产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查处对房产企业虚假宣传行为产生了较大威慑。

五、赖某莎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信”案

2021年1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网络女主播赖某莎正在抖音平台上从事网络直播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开始与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达服饰商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上做直播视频(直播销售服装)营销。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进行直播活动时,通过雇佣专门在直播时刷人气的“水军”,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时显示的在线人数,制造直播间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直播平台的发展,直播带货行业如火如荼,不少网络主播为了获得人气,取得更高的关注度,通过刷人气的手段制造虚假流量,欺骗误导公众。本案的查办,对直播带货中通过制造虚假流量误导公众行为的查处有一定指导意义。

六、南京乐灵教育培训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9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上海路40号乐灵大厦的南京乐灵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点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乐灵教育”发布的宣传内容中多次提及“中考命题专家、中考命题教师押题”以及“王老师、某名校学科主任、多次参加中考命题”等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在工作人员配合下现场查看微信公众号“乐灵教育”后台,提取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所培训课程进行的上述宣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真实性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虚构学校资质、夸大课程效果,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以获取学生和家长信任。各机构要引以为戒,坚持诚实信用、规范经营原则,切实保障家长和学生权益。

此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还公布了宿迁新爱婴早教中心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常州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泰州市高港区奇乐堂儿童乐园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和宜兴市高塍镇豫园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薛庆元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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