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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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布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16 08:47:4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2021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严厉打击市场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5828件,罚没款3445.5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12件,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1年7月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与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松北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宣称有疾病治疗效果、具有性保健功能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的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上述食品的购货商资质、生产企业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其库房及住宅中发现其用于销售的涉嫌添加药物食品共计9个品种951盒(瓶),货值金额2万余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均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构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某海鲜行侵犯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群众举报哈尔滨润恒农副产品综合大市场商户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羊肉片。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生产者以及8家销售单位进行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涉嫌商标侵权的非法加工点1处,查获成品加工、包材生产等生产线1条,扣押侵权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羊肉近3400公斤、各类包材9万余件,涉案货值近500余万元。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某五金建材电线电缆经销处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案 

2021年8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道外区某五金建材电线电缆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处涉嫌销售伪劣电线电缆。经查,该经销处销售伪劣电线电缆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强制性认证(CCC),涉案案值超20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之规定。因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6月2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进一步推进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的获得奖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广告中使用了“具有独一无二的风水格局”“强大的风水格局,必得非凡之人,拥有非凡之物,方能镇住”和“最大规模的写字楼”“最大的停车场”等用语,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对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处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5月17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美团大众点评网平台帮助某某探案馆等13家店铺进行刷单好评,共收取精选评价费用5.77万元。该公司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作出对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8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道里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充气站充气车间外存放204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65只属超期气瓶、60只属于报废或“翻新气瓶”)予以查封。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气站检查,发现该气站对扣押的204只气瓶进行了充装。该公司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翻新”气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哈尔滨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未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案 

2021年4月29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36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和2条天然气压力管道无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对哈尔滨某能源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处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4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宾县孙某(某农机管理服务站实际经营者)经销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其经销的0号、-35号车用柴油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责成宾县市场监管局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分别从辽宁沈阳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1.62吨0号车用柴油,从大连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6.67吨-35号车用柴油。2021年4月7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对孙某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5.02吨、不合格-35号车用柴油7.37吨,没收违法所得8.21万元,处7.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0年11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南岗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给投诉人的“银杏叶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肠溶片”,不在该公司所购进的“银杏叶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肠溶片”药品批次里,并且无法提供药品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对哈尔滨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冷鲜肉店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2021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报告》,南岗区某冷鲜肉店销售的猪肉(五花肉)(销售日期2021年3月23日),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冷鲜肉店在市场小贩处购进10kg猪肉,交易过程中未索要和保存该涉案肉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凭证。该冷鲜肉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南岗区某冷鲜肉店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传江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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