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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5月29日,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表示,北京拟在2016年出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并按照“有位购车、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思路制定。消息发布后,立刻引发巨大争议,质疑声不断。在一些网站进行的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网友表示,不支持这一政策。
按照国际标准,机动车保有量与基本车位的比例应为1比1,与出行车位的比例应为1比0.2。然而,据北京市政府介绍,从1994年起,北京普通居民区配建停车位的指标仅为0.3至0.5辆/户,而目前已有559万多辆机动车,户均拥车率已经达到0.7辆/户,基本车位缺口高达350万个,出行车位缺口约30万个,尤其是老旧小区和平房胡同区停车问题最为突出。
用停车位捆绑购车是另一种“限购令”吗?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否于法有据?如何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权力寻租?且看各方说法。
对无车族显失公平 ■北京某it公司员工 王先生
我是一个已经摇了两年,目前仍在继续参加摇号的无车族。对于摇号,我认了,虽然有私下倒卖车牌的事,但摇号本身也是以一种相对公平决定车牌资源的配置的方式。但对于“有车位才能购车”这样的决策,我坚决反对,因为其本质就是赤裸裸的歧视,也是对既得利益者的维护。
目前北京已经实行了车牌摇号制度,如果实行“有车位才能购车”的政策,那么我还得先买个车位,然后等摇到号再买车,可摇到号目前看来是遥遥无期,这就意味着我买了车位也只能长期闲置。更搞笑的是,我听说有的小区物业规定有车才能买车位,这不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吗?
目前北京的车位至少要20万元一个,中心城区甚至达到七八十万元,车位价格比房价还要高得多。如果出台这样的规定,将导致车位价格上涨到更离谱的价位。对已经拥有车位的人来说,这是财富的迅猛增长,对于没有车位的人来说,则是对他们财富的掠夺。
有人说,现在雾霾天多了,污染严重,道路交通拥挤,所以要限制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所以“有车位购车”是有道理的。但我想问,汽车排放污染、占据道路交通资源,以及道路拥堵严重等问题,明明是已经有车的人造成的,为什么要开出药方让无车的人去吃?
政府的公共决策必须注重公平公正,不能只维护少部分人的利益。我认为,“有车位才能买车”这种政策,很不公平。
违反《行政许可法》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家辉
行政部门控制个人购车的途径其实是控制汽车牌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也即是说,行政部门无权直接禁止个人购车的行为,但可以通过控制汽车登记牌照的发放,禁止未登记牌照汽车的上路,从事实上控制个人的购车行为。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所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该规定包括的证明凭证不包括车位证明。
北京市的车牌摇号政策属于从车牌总量上进行控制的措施,并没有在法律之外增加机动车登记所需要的其他证明,算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但如果出台“有车位方可购车”的规定,则属于法外之法,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没有规定的证明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可见,法律规定得很明确,除非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增添“有车位才能上牌”的规定,否则地方法令有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