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李女士诉莱芜市圣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轩汽车公司)新车“虚出库”存欺诈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再审申请。 2015年4月20日,李女士在圣轩汽车公司购买东风本田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做首次保养时发现,这辆车在销售给她之前已经做过首保,车主另有其人,且当时车辆的里程为3210公里。李女士认为圣轩汽车公司将一辆二手车销售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索要3倍赔偿(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5年12月21日1版《新车保养发现车主另有其人》、中国消费网2017年3月3日《虚假出库构成欺诈 为何得不到三倍赔偿》)。 圣轩汽车公司辩称,利用第三人的身份信息所做的系统与保养记录表中的首保记录只是虚假出库行为,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销售的车系新车,且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6年7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李女士不服,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2月13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销售商在未告知实情的情况下将“虚出库”的车卖给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销售欺诈,判决取消合同,退还购车款。随后,李女士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圣轩公司确实存在虚假销售申报的行为,导致李女士所购车辆“三包”期缩短,但从上述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看,尚不足以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据此,该院于今年8月29日作出驳回李女士再审申请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