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王青 记者张文章)为推动“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落实,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截至目前,共有22位律师参与点评,收回点评条款总计117条。 此次点评活动,厦门市消保委结合厦门市消费维权实际情况,重点点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健身培训及教育培训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厦门市消保委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条款并非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交流后固定下来的合同条款。合同相对方收到的是提供方在进入约定程序前就已经拟定好的合同条款。 “相对方不能协商”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征,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或者放弃合同缔约的机会,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时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以繁琐的文字掩饰不公平格式条款之本质;又利用其资源优势,迫使合同相对方无奈接受包括格式条款在内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并未参与格式条款的实际磋商。 厦门市消保委重点调查了健身培训及教育培训机构的销售合同,目前,共汇集相关健身培训类合同26份(包含健身私教课程类9份)、教育培训类合同11份,并组织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对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兴亮等8家律师事务所的22位律师参与了此次点评,收回点评条款总计117条,其中健身培训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共71条(包含健身私教课程类30条),教育培训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共46条。这些点评意见将作为厦门市消费维权机构今后开展约谈、公开披露、行政监督执法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