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看到这句话,作为消费者的你一定要谨慎签字。一不小心,你就会被套路。 “这属于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 什么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工作人员解释:“格式条款合同中含有‘经营者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即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通俗来说就是霸王条款。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向霸王条款说“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最能说明问题。比如在万女士签订的一个母婴服务合同中,“甲方(消费者)可以放弃部分标准服务项目或服务期限,但乙方(母婴服务企业)不予扣除所放弃标准服务项目或服务期限的费用,也不予折价更换其他项目。”另在其提供的服务套餐价目表右下角标注“公司保留对本宣传资料的最终解释权”。 工作人员分析:这显然是强行让消费者接受限制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剩余合同标的款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月子会所保留对本宣传资料的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法律关于合同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类似的格式条款还广泛存在于健身服务合同,如:“如果不适当使用本会设施造成对身体的伤害,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阁下自行负责。”“本卡签约成功后,所交费用概不退还。”摄影服务合同,如:“预约单三年内有效,订金及拍摄款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儿童摄影所有。”汽车销售合同,如:“如遇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无法按期履行该订单,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甲方(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履行该订单,已付预付款作为违约金。”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拨打82812345或12345投诉。 据统计,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借助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整治和备案核查,以及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共检查九大类法定备案行业和其他热点领域经营主体25700余家、格式条款合同2586份,备案经营主体1429家、格式条款合同1811份,通知修改不合理、不公平合同775份,行政约谈企业84家次,发出行政建议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72份,当场警告处罚21件,立案查处6件,罚没款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