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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未见“蓝帽子” 辽康南极磷虾油宣称对疾病有作用
 
2025-04-11 09:43:1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 尹训银)3月28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称,他发现有商家打着“调理”的旗号,推销一款名为辽康南极磷虾油的食品时宣称对多种疾病有作用。接到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后,4月3日,本报吉林记者站与山东记者站联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宣称对动脉粥样硬化等有作用

据李先生介绍,一款名为辽康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介上推销传播。推销该产品的微信中,推销者大都名叫“彩丽”,宣称职务为“金牌客户经理”。不过,这个“彩丽”有多个微信名,而且带有编号,如南极磷虾油客户经理@F01彩丽、南极磷虾油客户经理@F20彩丽、南极磷虾油客户经理@Y13彩丽等。微信头像也有多个,有的是一名白衣女子,有的是一名黑衣女子,还有的是一名黑衣男子。李先生介绍说,“在微信中,黑衣女子自称叫孟博”。

李先生添加了其中一个“彩丽”的微信。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与“彩丽”的微信聊天截图,记者看到其向李先生推销辽康南极磷虾油产品时,宣称该产品对维护心脑血管健康、保护视力记忆力等有作用。此外,“彩丽”还将自己与其他一些消费者的微信聊天截屏发送给李先生,以证明辽康南极磷虾油的作用。

“彩丽”在微信中的宣传。消费者供图

辽康南极磷虾油到底是否有此作用呢?“这就是食品,连保健品都不是,还宣称对高血压有作用!”4月4日上午,长春市消费者尤先生情绪激动地表示。他刚刚收到从山东寄来的10瓶辽康南极磷虾油,打开包装后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才看见产品只是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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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先生网上购买的宣称有功效的辽康南极磷虾油。李洪涛/摄

尤先生告诉记者,他患有高血压,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辽康南极磷虾油的宣传后很心动,便加了微信网友“南极磷虾油客户经理”的微信。几天来,该客户经理开始“狂轰滥炸”,多次向他推销这款产品,声称对高血压有非常好的功效。最后,他花了2100元钱购买了10瓶。

收到货后,尤先生发现商家在包装箱里塞了宣传册,均是宣传辽康南极磷虾油功效的。记者看到,该宣传册是《辽康南极磷虾油144问》,以问答的方式宣称磷虾油对肝脏、动脉粥样硬化、心脏、骨关节炎、大脑及神经系统、女性经前综合症等有作用或功效辽康南极磷虾油的宣传内容。

实际仅为普通食品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商为辽渔南极磷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8—147号;经销商为甄实严选(山东)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实严选),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586号凯旋新城东地块配套商业楼1301室。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

记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没看见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志,外包装及网上销售页面的产品参数显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221021103109。

辽康南极磷虾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李洪涛/摄

辽康南极磷虾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资料图片

4月6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全国名中医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长春薛氏中医门诊部主任医师薛岭。薛岭表示,从医学角度出发,普通食品是没有功效的,不能治疗疾病。消费者身体不适或患病后,应该及时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诊治,不要相信商家的夸大宣传,以免贻误病情、丧失最佳的治疗时机以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经销商甄实严选被责令整改

记者发现,甄实严选在推销辽康南极磷虾油时,对其所获荣誉牌匾进行宣传,例如“一带一路十周年•国礼品牌”,授权部门涉及一带一路丝路文化之旅组委会。202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就针对一带一路丝路文化之旅组委会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名义进行“一带一路十周年•国礼品牌”等商业活动发表过声明:该组委会及其所有活动与我单位无任何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合作、业务往来关系。此外,还有“315品质诚信示范品牌”“中国消费者可信赖品牌”等6块荣誉证书或牌匾,颁发部门、查询机构涉及中国质量管理发展协会、全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但经记者查询,中国质量管理发展协会、全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北京市民政局于2024年9月14日下发公告【京民执告(2024)7号】,对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予以取缔。

4月3日上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辽康南极磷虾油产品包装上显示的经销商甄实严选的地址。在该房间位置,记者看到两扇玻璃大门紧闭,两扇门中间均贴着某网络科技字样,右边玻璃门上还挂着一块小牌子,上面写着“非工作人员免进,请勿私闯”。

记者敲了一下门并大声询问“这里是不是销售南极磷虾油的”,门内两位工作人员表示这里就他们一家公司,从来没有什么卖南极磷虾油的。其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一层10多间房子都是他们公司的,从来就没有其他公司入驻过。

记者向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槐荫区营市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反映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实,未发现经营痕迹。执法人员现场拨打公司负责人电话,负责人表示近期没有人员在该注册地址办公。对此,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注册地址。

随后,根据该所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与甄实严选相关负责人吕女士取得了联系。吕女士表示将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得到该公司的正面回应。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李洪涛 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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