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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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消协点评预付式消费合同 3类问题须警惕
 
2025-06-19 10:04:59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针对预付式经营行为规范性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20余份服务合同进行了法律剖析,并发表了点评意见。调研发现,预付式消费合同主要存在基本信息不规范、约定内容不明确、格式条款侵权风险较高等3类问题。

合同基本信息不规范

6月15日,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基本信息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身份和合同的基本内容,对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调研发现,部分服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基本信息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信息不全、合同编号不统一两个方面。上述问题可能导致合同双方身份不明确、合同管理混乱、增加合同履行风险,并给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带来困难,从而影响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王辉建议,合同中应规范列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服务场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合同编号应按当年度编制,确保合同编号与签约日期一致,便于合同有序管理和纠纷顺利解决。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王辉告诉记者,在实践中,部分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模糊不清,显著增加了合同纠纷风险。

一是服务内容不具体。例如,某儿童游乐中心推行会员币消费制度,但合同中未注明会员币的具体币种、各币种使用规则、消费区域划分、特殊活动参与方式等信息,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所购买服务的详细情况;又如,某教培机构服务合同未约定培训课程的起止时间、具体内容、培训质量、师资配备等信息,仅作出类似“具体以甲方开课通知或实际开课时间为准”的简单表述,容易导致消费预期和实际服务效果之间产生落差,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二是费用条款不清晰。例如,在某教培机构课程销售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课程费用、付款时间表、退费要求,未注明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和相关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因费用问题对经营者产生不信任感,影响消费体验;在退费时,消费者或因合同条款缺失而陷入维权困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王辉表示,经营者在拟定合同时,应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详细列明服务或商品的具体内容,避免使用“以……为准”“另行通知”等模糊表述,还应注明费用构成、支付方式、收款账户及票据信息,约定退费条件、退费比例、退费方式和退费时限,降低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格式条款侵权风险较高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大量格式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未经与消费者充分协商,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由于格式条款由经营者单方拟定,其内容倾向于保护经营者利益、忽视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从而引发侵权风险。

调研发现,部分合同条款存在排除或者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请求退费或转让合同债权的正当权利的情形。比如,某健身服务合同约定消费者退款须支付高额违约金,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按虚高的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4800元的健身卡用7个月只能退费600元,转卡须缴纳高额过户费。某早教服务合同注明开课超过7天后申请退费须扣除合同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另外,一些游乐中心、游戏城经营者采用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一经售卡不予退换”等。当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或服务未达预期而要求退款时,这些条款便成为经营者拒不退款或克扣费用的挡箭牌,使得消费者陷入退费难、退费贵的困境,甚至被迫接受远低于合理标准的退款金额。这种行为将降低消费者信任度,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部分合同条款存在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调研发现,洗浴、摄影、汽车销售与服务行业的部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设置“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或通过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单方面保留对合同内容的最终解释和变更权利,致使消费者既无法在签约时预见潜在变更风险,又丧失了对变更条款内容的协商空间。这反映了一些经营者利用信息壁垒屏蔽消费者对合同变更的知情权,使其沦为规则盲从者,并借助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迫使其接受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从而转嫁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风险。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例如,某美容院至尊卡服务合同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使用本店的产品耗材,否则就终止服务,这是典型的捆绑销售和霸王条款。某早教服务合同将请假流程复杂化,还设置了学位自动取消条款。上述经营者以终止服务为要挟,强迫消费者购买特定产品、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6月16日,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和实施,释放了尊重消费者选择权和财产权的强烈信号。商户需要自查自纠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进行大额充值,签订合同时要看清、读懂关键条款,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威海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威海市消协将针对霸王条款、单方解释权等侵权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依法妥善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此外,持续加强消费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消费,防范营销陷阱,倡导构建预付式消费协同共治格局,为营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提供保障。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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