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毕业季租房服务进校园”系列活动近日启动。每年毕业季,大批高校毕业生涌入租房市场开启独立生活。然而,租房路上陷阱重重,从虚假房源到合同猫儿腻,从押金难退到房东随意涨租,诸多问题让初入社会的“菜鸟”焦头烂额。那么,毕业季租房的各个环节如何才能不踩坑呢? 踩坑1 上“照骗房”的当 法官支招:多渠道核实房源真实性 在各大社交平台和中介门店,虚假房源屡见不鲜。一些不良中介或房东为吸引承租方眼球,发布图片精美、价格低廉且地段优越的房源信息,但实际看房时发现房屋破旧不堪、面积狭小或是位置偏远。例如网上标注的是市中心精装修公寓,实地却是老旧小区内的简陋出租屋;又如宣传图中的宽敞客厅,实际上是只能容一人通过的狭窄过道。甚至一些房源根本不存在,纯属虚构,发布者的真实目的在于骗取承租方看房费或收集承租方个人信息。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意提供虚假房源信息,使承租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租房意向决策,侵害了承租方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民事欺诈。若造成承租方经济损失,如支付不必要的看房费、定金等,房东或中介需承担赔偿责任。毕业生小陈就踩过虚假房源的“坑”,他在网上轻信了“房东不在北京,需承租方提前支付定金、租金”的话术,通过手机向骗子转去租房定金,但对方迟迟未给钥匙,小陈发现被骗后赶紧报警。最终,黄某、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累计骗取了34名受害人的26万余元,被法院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 法官提醒: 毕业生租房时,务必多渠道核实房源真实性,除了在正规租房平台查看房源,还可通过周边房产中介门店了解市场行情,对比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价格。对于图片精美、价格异常低的房源保持警惕,要求中介或房东提供房屋实景照片、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还可通过视频通话等方式远程看房,初步确认房屋状况。若条件允许,实地考察是最为可靠的方式,避免只看网上信息就轻易交定金。 踩坑2 遭遇霸王条款 法官支招:切勿仓促签合同 一份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房东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及紧急联系人信息等。房屋详细信息必不可少,如房屋地址、面积、户型结构、装修状况,且需附上房屋平面图作为附件。租赁期限要精确到起止年月日,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如每月银行转账、押一付三等)及支付周期需清晰约定,同时注明租金是否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若不包含,各项费用的承担方也应明确。 部分不良房东或中介会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将自身责任义务弱化,加重承租方负担。常见的如“房屋自然损耗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房东可随时无理由收回房屋,只需提前一周通知”“承租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前解约,否则押金不退”等。这些条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此类不公平条款承租方可主张无效。 例如,小冯与房东杨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冯承租杨先生房屋至拆迁时截止。杨先生后来提出,房屋需要装修,要求小冯搬离。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冯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房屋。小冯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目前房屋尚未拆迁,房东无权要求自己搬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房东杨先生与小冯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拆迁时止,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经与双方沟通,承租房屋签订合同至今并无拆迁计划,双方也未补充约定租赁期限何时截止。本案属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小冯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房屋。小冯很后悔当初没有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租赁时间。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前,承租方要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对不理解或认为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切勿仓促签字,对约定不明的事项一定要书面确认,避免口头承诺。另外,房屋租赁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确保双方手中持有原件,以防后续纠纷口说无凭。签字时,最好有第三方见证,如邀请同学或请亲友在场,增强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同时,承租方可留存与房东或中介沟通房租、押金、房屋设施等问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万一出现纠纷,这些能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踩坑3 碰上二房东转租 法官支招:仔细核查承租方身份与权限 为减轻经济压力,很多毕业生在租房时选择了合租。合租能分摊租金成本,但也存在诸多隐患。一方面,合租者背景复杂,可能存在人际冲突与财物安全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合租中有二房东转租情况,即二房东未经房东同意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这种转租行为可能无效,一旦原房东发现,有权要求次承租人(合租者)搬离,导致承租方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 例如,租客小何突然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原来,向他出租房屋的王某是二房东。现房主李先生认为王某拖欠房租,已经向其邮寄过解除房屋租赁的通知,王某不但不返还房屋还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小何,因此李先生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并要求小何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小何十分委屈,认为自己是向王某租的房,与李先生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先生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应补齐所欠租金,李先生收回涉案房屋,小何还需向李先生交纳自李先生向王某发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至小何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法官提醒: 选择合租时,最好与合租室友签订书面合租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如租金分摊比例、水电费缴纳方式、公共区域使用规则、卫生打扫安排等。同时,留存室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纠纷时能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相处中,注意保护个人财物安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避免因合租引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矛盾纠纷。 为避免二房东风险,承租方合租时要仔细核查二房东身份与转租权限。要求二房东出示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原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并核实合同真伪。承租方还可通过拨打原房东电话、查看房产证复印件等方式确认转租合法性。若二房东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则坚决不要与其签订转租合同,防止陷入非法转租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