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刊登了一则有关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因邱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其母亲数年前的就诊记录,被拒绝全额理赔的报道后(详见《事前不做“背调”事后做 消费者:杭州人保财险的做法让人不解》),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共鸣。 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法》等规定,向记者解释了人保财险在互联网售险时,已通过格式条款告知了邱先生投保注意事项,但邱先生并未将其母亲相关就诊情况提前告知。 此次纠纷中,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该有谁来承担告知的义务,该以何种形式来体现告知。邱先生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进行投保注意事项的告知,并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来体现,不应在事后理赔时做“背调”;人保财险则认为,被投保人签署合同并投保后,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对邱先生进行了告知,无需再通过其他形式告知。针对双方不可调和的观点,本报邀请了专业律师进行解读。 互联网短期险续保时须尽再次问询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邱先生从2021年起就陆续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的“好医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以每月自动扣款的形式缴费。邱先生告诉记者,自己通过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为母亲购买的保险为医疗险,每月扣款缴费,每个周期为一年。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把他在2021年投保时未主动告知其母亲七八年前就诊时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情况,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作出部分理赔的决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贺托恩律师表示,结合他经办的多起案件经验,倾向于邱先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告知。邱先生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对于其母亲多年前的就诊记录,未必有确切的记忆,也未必能作出准确的判断。邱先生母亲本次因胆囊疾病住院,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是因慢性阻塞性肺病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决定难以令人信服。 贺托恩律师告诉记者,按照邱先生的陈述,邱先生投保的是医疗保险,属于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短期保险产品。也即一年到期后,重新投保并签发一份新的保单。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具体到本案来看,关键在于,要核实订立本年度保单时,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询问,以及邱先生是否如实告知,而不是以2021年邱先生第一次投保时的告知情况来判断是否履行了本年度保单项下的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没有询问,那么邱先生也就没有告知的义务。 自动扣款不意味着自动续保 和传统的代理人保险不同,互联网保险往往会因为消费者的不专业和疏忽陷入到不必要的纠纷中。邱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自己设置了自动扣款,这几年来他每月的保费都是自动从支付宝中扣除,但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并未在每个周期到来时主动与他联系并询问,直到出险才认定他未如实告知,对此邱先生很难接受。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贺托恩律师说,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短期保险时因图方便,往往会选择自动扣费。这种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纠纷。部分保险公司正好利用了消费者的认知信息差,把自动扣款默认为自动续保。但一旦出险,却以未告知而拒赔,这样的潜规则往往不利于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在短期险到期时,需要保险公司主动向投保人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问询是否需要续保。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通常具备更专业的法律和保险知识,这种信息不对称让保险公司将更多风险转移到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上。因此,必须对占据先天优势的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规范,从而公平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过来也可以倒逼保险公司逐渐规范行业操作,从而达到双赢局面,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商业保险的活力,形成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