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一公司因此被罚12000元 
每日商报讯 忙碌了一天想去SPA馆放松一下,可当“泰国椰油”的芬芳褪去后,实际上却是“国产椰油”。最近,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起“货不对板”的案例。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杭州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页面上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要求查处。收到该线索后,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其在大众点评网店经营的项目“泰国进口椰油全身精油SPA.静谧解压”中,宣称使用泰国进口椰油,但实际使用的却为国产椰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经审批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开设网店并花费4000元对涉案项目进行广告宣传。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作为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主体,通过网络店铺宣传使用不实的产品信息,属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的从轻处罚的条件,上城区市场监管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即罚款12000元。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此,执法人员提醒:“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短期的虚假营销可能会获利,但一旦被查处则会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损失、形象降级的负面影响,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守法经营,严守广告真实性底线,不通过虚构产品产地、成分等方式来发布虚假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