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消费1万余元,逾期5天还款被收取利息155.52元,折合实际年化利率高达21.87%。上海的李女士认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息费过高,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利息。近日,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信用卡不良率持续上升,不少持卡人认为银行信用卡收取的逾期息费远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违背了当前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要求,也与金融应当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社会消费的精神不符,要求调整信用卡“日息万分之五(即年化18.25%)”的呼声渐起。 超高息费引发纠纷 2024年6月,李女士收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寄来的信用卡,该卡账单日为每月16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4日。2024年6月20日至7月16日期间,李女士共有7笔消费,合计10286.14元。同年8月9日,李女士清偿了该期账单。然而,李女士查阅账单发现,因迟延5天还款,被收取了违约金25.72元、循环利息129.81元,合计155.52元。按该期账单本金计算,折合实际年化利率为21.87%。李女士认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息费过高,诉至法院。 李女士认为,在持卡人账单逾期情况下,应参照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LPR的4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据此计算,被告应返还多收的57.37元。同时,她主张将信用卡领用条款中的息费上限修订为“不超过1年期LPR的4倍”,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庭审过程中,被告为解决纠纷,自愿退还原告57.37元并已支付至法院代管款账户。李女士拒绝接受,坚决要求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修改信用卡息费收费标准。 浦东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关于息费争议,法院指出信用卡纠纷属金融类借款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不应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被告计收的循环利息、违约金总和未超过该标准,故对原告主张返还超过LPR4倍息费57.3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虽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关于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的约定是信用卡申请使用的主要内容。原告申领信用卡时以电子签名方式点击确认章程、申明条款、领用合约等内容,应视为知晓被告收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条款。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修改章程、领用合约等内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诉。 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记者查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布后,多地法院判决支持信用卡纠纷适用利率上限为“LPR的4倍”。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因陈某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合计2.85万元。2020年10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4倍LPR新规为标准,驳回了银行的部分利息请求。 农业银行昆明官渡区支行起诉周某案中,2020年9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相关利息和违约金不应超过1年期LPR4倍的金额。该法院当天依据相同标准,对农行起诉的15位信用卡纠纷当事人作出类似判决。 不过,对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判决,多地法院仍按照年利率24%上限计算利息,而非4倍LPR的司法保护上限。 有关律师认为,虽然信用卡“日息万分之五”的息费标准目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自央行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主要参考LPR进行定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LPR。从风险对价的原理和实质公平的现代法治角度出发,当持卡人逾期后,银行有权收取息费的标准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4倍。 律师表示,信用卡具有“小额、消费、普惠金融”的特征,本质上是普惠金融产品,与一般金融借款存在区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日息万分之五”的息费标准不仅远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更违背了金融消费者“负担得起、公平合理”的核心诉求。对于领用合约中显失公平且未履行充分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并修改。随着LPR持续下行,以1年期LPR为参照标准确定银行实际损失,符合当事人预期、监管政策,也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和提振社会消费的政策,促进社会实质公平。 利率市场化正当时 7月17日,资深信用卡专家董峥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卡一般有长达50多天的免息期,这与一般金融借款存在明显差异。免息期内还款不收取利率,只有逾期了才会收取利率和罚息,因此,信用卡通常收取较高的息费。 信用卡透支利率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执行的标准分为两档:透支在15天内,按照年化23.4%逐日计收;透支达到16天起,按照透支利率加倍后年化46.8%逐日计收。大概在90年代中后期,改为现行的“每日万分之五”计息,即年化18.25%。2016年4月,《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发卡银行可以在“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上打七折执行,但过去信用卡业务注重丰富消费者权益,对利率市场化并不重视。 随着促进消费的政策出台,消费贷成为银行零售贷款业务的新宠。董峥表示,消费贷利率年化只有3%,刷卡消费逾期却要收取18%以上的利率,如此悬殊的利率差,让低利率的消费贷更受欢迎。 董峥建议,面对信用卡增长放缓的业务困局,发卡银行不能仅停留在靠“增值服务权益”经营的单一路线上,而要重新审视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寻找破解困局之路。对于偶尔忘记还款或者使用最低还款方式还款等信用较好的持卡消费者,可以收取较低的透支利率;反之,信用分越低,透支利率则越高。或者对于持卡消费者的大笔消费,经消费者同意后转为利率较低的分期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