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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更正信用记录 上林农商银行被判侵犯名誉权
 
2022-04-19 08:59:3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聂国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民法典》颁布后9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个人信用记录如果出现错误,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该起案件又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警示?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一起担保案引发的官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披露,该起案件由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判决书了解到,这是一起由担保引发的官司。

周女士自1999年起一直在上林县工作。2017年5月,她向宁波银行申请信用卡,被告知有可疑担保不良记录,申请未果。自己的银行贷款一直按时偿还,为什么会有不良记录呢?于是她到曾贷款过的银行去逐一询问,最后在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林农商行)白圩支行查到,她2004年10月曾给莫某某担保的贷款未还。

原来,2004年10月,莫某某向上林县白圩信用社(上林农商行白圩支行的前身)贷款2万元,期限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0月11日止。周女士当时约定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该贷款期限届满后,莫某某未能按期偿还本息。

周女士说,自己一家一直在当地上班,家庭条件很好,在上林县已购房买车。莫某某没有还钱,她根本不知道,银行也没有向她进行告知催还。如果当时银行及时通知她履行担保责任,这笔贷款她随时都能连本带息偿还。

此后,周女士多次找银行协商解决征信问题,但一直未果。2018年2月13日,周女士将上林农商行诉至上林县法院。同年3月26日,上林农商行提起反诉,要求莫某某、周某某归还借款本息。

2018年5月25日,上林县法院作出(2018)桂012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已免除为由,驳回上林农商行的诉讼请求。

然而,当周女士持生效判决书、个人征信报告、身份证,要求上林农商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时,却遭到拒绝。2018年9月,周女士向人民银行上林县支行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但上林农商行在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中,仍然不按客观事实上报。

2021年4月25日,周女士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仍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同月28日,周女士再次将上林农商行诉至上林县法院,要求判令上林农商行协助撤销其不良担保征信记录,赔偿其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林农商行被判侵权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从2007年10月12日起,原告无需再对涉案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在向上报征信信息时,未上报原告已免除保证责任的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原告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原告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受限制,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上林县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上林农商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对周女士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渐增。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记录的义务,对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信用环境,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合法维护信用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银行怠于更正可向法院起诉

记者注意到,上林农商行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至答辩日,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周女士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这一事实客观存在,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是法律赋予银行的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更正(不良征信)信息不等同于撤销、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原告要求撤销不良征信记录没有法律依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等措施。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唯一条件,是不良征信记录上报至数据库满五年,届时由征信系统自动删除,无需被告或原告申请。

翟业虎说,上述两部法规并没有任何“撤销”字眼、规定,因此个人如对不良征信记录存在异议,依法只能申请更正,不能申请撒销、删除。维权时可以向央行征信机构申请异议,如果银行仍怠于更正,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一般来说,信用卡持卡人严重逾期,经银行催告后仍不还款的,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用,贷款也一样。一般逾期一两天及时还款是不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此外,担保人经银行催告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也会被记录不良信用。因此,担保时一定要注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应谨慎为他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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