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频频发生,但持卡人要拿回被盗刷的钱,往往需要大费周折与银行对簿公堂,究竟谁该为这事负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再次明确银行卡遭盗刷,如果消费者能证明错不在己,这类损失当由银行赔偿。 从这几年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持卡人依然奔走无门,最终自认倒霉,银行“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依然我行我素。现在,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银行再也不能一推了之。 之前,有银行主张,银行卡由个人进行保管,个人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之所以出现卡上的金额被他人“盗刷”现象,过错在个人身上,银行并不知情,不能因为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就无限扩大银行方面的责任,为个人的过错来埋单。 但无过错归责并不等于银行“无条件”全责。因为发卡行通过提供产品,获得了一定的财产收益,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银行方面理应提供安全技术保障,确保持卡人用卡安全。虽然,银行卡在持卡人的手中,但并不代表卡内的金额被持卡人所掌握。实际上,银行方面仍然充当了财产的保管者角色,由其承担更重的安全责任也理所应当。 面对不法分子几乎无所不能的“盗刷”技术,普通公众往往是防不胜防,很多案例中,持卡人一念之差便掉了“坑”。最高人民法院强调银行方面的“盗刷”责任,明确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也是在倒逼发卡行加强安全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保障持卡人的财产安全。由此,也体现出公平的法律精神。 尽管由银行承担盗刷损失的裁判规则看似对银行略显苛刻,实则是对常识的重申,对“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重申。在银行有能力和技术优势的背景下,其有责任维护金融安全,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而不是将先进技术用于赚取利润,将风险留给对风险没有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的储户。这将倒逼银行不断推进技术升级,堵住系统漏洞,提升安全服务,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的金融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