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桑雪骐)消费者网购名牌钢笔蘸墨试用后提出退货,商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由此被消费者告上法院。那么,这款价值5000多元的钢笔能退货成功吗?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2024年7月20日,消费者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款品牌钢笔,花费5500元。收货后,消费者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商家拒绝。消费者认为,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了欺诈,遂将商家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了“商品应用清水试用”,而消费者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部分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但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同时,消费者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而且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消费者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 “商家未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品进行标注,未在销售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流程的,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本案平衡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引导构建“经营者充分告知-消费者理性消费-双方诚信履约”的健康网络交易秩序,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应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显著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经营者在商品宣传页面应以显著字体、颜色等方式对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进行提示,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或情况进行显著提示。经营者也可以在消费者购买流程中通过弹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除标注退货规则外,还需详细说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项、保管要求及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 消费者在下单贵重或特殊商品时,应当主动查阅商品参数、查看详情说明,必要时通过在线客服等渠道进行咨询。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商品说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试用商品,避免因不当试用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或影响二次销售。最后,不得滥用退货规则进行商品试用,对已产生明显使用痕迹或价值贬损的商品,可能不适用退货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