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朱海)“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收款不退”“遗失不补”……这些看似约定俗成的格式条款,实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随着新消费业态的蓬勃发展,这些老问题正以新的形式向新兴消费领域渗透。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创新治理路径,防止“老问题”侵蚀“新消费”的蓬勃生机。 老问题有新表现 在江西省南昌市某高端月子中心的合同中,赫然写着“(产妇)在入住期间,因意外送医院治疗,选择第三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自行负责”“(产妇)或其婴儿发生传染性疾病,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等条款。在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类似问题在月子中心、美容美发、健身机构等新兴消费领域屡见不鲜。 数据显示,在2024年5月下旬至10月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中,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企业2562家,约谈267次,下达行政建议书75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21份,立案63件,结案44件,罚没金额42.052万元。南昌市对月子中心开展全行业普查,九江市重点整治美容、健身行业,上饶市聚焦培训机构、物业公司、大型餐饮等领域,重拳打击各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5月9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四级调研员聂招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发现部分合同中明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表面看是新消费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仍是传统领域‘霸王条款’的‘老三样’——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聂招前说。 新消费需要新手段 江西省浮梁县某瑜伽馆的“入会协议”算一起典型案例。该协议规定“会员无权转让、出售本人已购买的全部课程”“如会员因个人原因导致训练终止,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甚至单方保留调整服务项目的权利。截至2024年5月,该瑜伽馆共招收会员294名,收取会费703694元。最终,该瑜伽馆被处罚款2万元,还需退还几十万元的会费。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万岱表示,相较传统消费,新兴消费在内容、方式、场景、理念等方面均发生结构性变化,是当前消费升级的重要方向。这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须相关部门拿出“新手段”。 记者梳理发现,面对新兴消费领域的维权难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探索出一系列创新举措。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利用AI技术对电商平台协议、直播间“秒杀”规则等进行扫描,自动识别“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违规条款;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盲盒经济规范小组”,针对隐藏款概率不透明等问题出台《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要求概率明示且不得篡改结果;苏浙皖沪4地联动约谈跨区域经营的连锁健身机构,统一整改预付卡“过期作废”条款; 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网络交易格式条款负面清单》,列举“单方强制续费”“自动扣款不提醒”等15类禁止性条款;深圳出台《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要求游戏运营商不得以“最终解释权”剥夺玩家道具所有权。 万岱表示:“这些创新实践实现了从被动处理到主动预防、从单打独斗到多元共治的转变,为新兴消费领域的消费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齐动手”共筑防线 随着《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整治“霸王条款”既是遏制行业乱象、提振消费信心的有效抓手,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的迫切需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纳入重点工作中。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把格式合同监管纳入各地“双随机”和网格化监管范畴,实现格式合同监管常态化。充分利用消费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行业重点开展整治,严查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以“霸王条款”整治为“小切口”,推动消费领域合同纠纷“大治理”。一方面建立第三方专业团队审查机制,从法律层面甄别不公平条款性质、评析“霸王条款”,有针对性地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强化行政指导,制(修)订合同示范文本,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监管的难点”问题,持续推进合同示范文本制(修)订工作,丰富示范文本种类。 万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与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新兴消费领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从智能家电到新能源汽车,从即时零售到直播电商,新兴消费丰富消费内涵、拓展消费空间,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霸王条款”的存在,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破坏公平市场秩序,助长不法商家违法违规气焰。 万岱认为,随着《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整治“霸王条款”、优化消费环境,不仅需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更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齐动手”,一方面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力度,另一方面增强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携手维护合同公平和社会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