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印发《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意见》提出开展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建立重点项目库、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等9项措施,围绕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农村产业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允许乡镇和村庄根据各自发展阶段与计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下,按规定修改村庄规划,对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各市县要积极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改造的,应符合建设安全要求。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符合规划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意见》还提出强化监管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各地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不得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意见》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