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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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价格违法......浙江温州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06-09 08:58:2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护民生、出重拳”。2021年5月,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启动八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针对性执法。为进一步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批典型案例。

永嘉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案。2020年8月5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嘉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待售的0号车用柴油(VI)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其中“硫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该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0号车用柴油(VI)共计7898升,在立案调查前已被该公司全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大气污染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5.2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彬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2021年2月25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兴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杨某彬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新版痛风特效药”8瓶,规格:80粒/瓶(内赠舒筋丸10粒),生产日期:2020年9月,有效日期:2025年9月,外包装标注“功能主治:急、慢性痛风、此药具有祛风除湿、散寒止痛之功效……”等字样,符合药品的定义,但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上述药品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检出地塞米松药物成分。当事人杨某彬通过朋友圈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该案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依法查处。

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分装和虚假宣传案。2021年7月10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其临时仓库查获并依法扣押大包装柿霜糖4袋(2.5公斤/袋)、50克装柿霜50瓶,150克装柿霜28瓶。经查,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10日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大包装柿霜糖并在温州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大楼12层1220室(约30平米)分装到150克/瓶和50克/瓶两种不同规格的空瓶子内。另查明,当事人为销售柿霜、电解共振杯、电解共振仪、按摩气囊、负离子膏等产品,采用微信商品橱窗、微信群多种不同的方式虚称“以形补形,对症调理”“抗氧化延缓衰老”等对产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5.02万元的处罚。

温州某超市有限公司苍南某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案。2020年9月18日,温州某超市有限公司苍南某分公司购进鲟鱼(中华鲟)7.8斤,鲫鱼10斤,黑鱼23.7斤,货值金额总计757.10元,且当事人在进货时均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鲟鱼、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的检测值超过标准限量值(≤100μg/kg),黑鱼的氧氟沙星的检测值为3.69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超过标准限量值(≤100μg/kg),上述3批次水产品的检验结论均被检测机构判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阳县某钢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2020年10月13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平阳县某钢材有限公司送达检测报告,该公司经营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检测,“金相组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0年9月10日从福建省某钢业有限公司购进5.688吨热轧带肋钢筋,至案发时,当事人除了被抽检的0.144吨热轧带肋钢筋(无偿提供样品)外,剩余的5.544吨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货值20476.8元,销售利润554.4元。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0953.6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2020年10月18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应急联动的线索,立即对车牌号为黑M.B2727的半挂车(隶属山东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车上的“金农邦”牌碳基微生物菌剂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化肥产品385包共15.4吨并开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明,2020年10月15日至18日期间,当事人累计在泰顺销售上述化肥产品共计1189包共47.56吨,未销售产品385包共15.4吨,货值金额总计18811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瑞安市某医院价格违法案件。2020年12月24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瑞安市某医院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口腔科检查单涉嫌重复收取牙面光洁术费用。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当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当事人对709位口腔科就诊患者收取洁治费用时,重复收取牙面光洁术费用,合计55360.5元。瑞安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价款,2021年3月18日该院发布公告对重复收费部分予以退费,截止期限内退费金额84元,尚有55276.5元违法所得无法退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合计罚没款110553元的行政处罚。

乐清市某中餐厅和某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0年9月17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乐清市某中餐厅进行食品抽检,经检验该中餐厅销售的黄鱼磺胺类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该局于10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后,于11月24日对其供货商乐清市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8月31日,乐清市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购入黄鱼455斤,并于同年9月17日将其中50斤黄鱼出售给乐清市某中餐厅。该中餐厅购入黄鱼当日,未查验合格证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发现该批黄鱼磺胺类检测结果为189.24(标准值为≤100),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乐清市某中餐厅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给予乐清市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没收扣押黄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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