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铺自带租约销售,3年固定返租,每年4%回报,一次性兑现12%,整体收益高于市场回报,即买即分红;三年合约期满后,可交管理方经营管理,投资有保障”——最近,因广告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含有投资回报的承诺以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被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事情要从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说起,案件移送函中反映某广告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含有投资回报的承诺以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经查,该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受A县某公司委托,设计制作一篇房地产项目微信推文。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推文内容包含两大明显问题。一是涉及项目位置描述,如“周边县政府、行政办事大厅等丰富配套资源环伺,约8分钟车程直达高铁、高速出入口”,以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时间来表示项目位置。二是包含投资回报承诺,如“商铺自带租约销售,3年固定返租,每年4%回报,一次性兑现12%,整体收益高于市场回报,即买即分红;三年合约期满后,可交管理方经营管理,投资有保障”。 该广告公司发布上述推文广告,收取广告费用300元。此外,该广告公司未对广告内容进行登记、合法性审核,未与广告主签订书面合同。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广告经营者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知晓,对违法的广告不应给予设计、制作,该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的广告,属于经营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含有投资回报的承诺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该广告公司未对经营的广告进行登记、对广告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该广告公司为广告主设计制作涉案广告没有签订广告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广告公司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00元,罚款103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所有广告从业者,承接广告业务绝非“素材搬运”,未尽法定审核义务等于自担法律风险。房地产广告的发布,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和广告从业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合规发布广告内容,一起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